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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案件办理中是不是也要求违法行为人签名并捺指印?

 木林随笔 2022-02-22

在行政案件办理过程中,很普通常见的一件事,就是让违法嫌疑人签名并捺指印,这种做法是否正确,有没有相关依据?

(本文属于探讨性质,请勿用作它途)

要求违法(犯罪)嫌疑人捺指印这种做法,它更多的是一种历史的延续。

之前,民众的文化程度低,不识字不会写自己名字的现象比较普遍,再加上刑事和行政案件、刑事和民事案件不分,县太爷侦诉审大权集于一身,导致只要进了衙门诉讼,不管是天大的事,还是芝麻大的事,所有案件的流程几乎都相似,都得“招供画押”,于是就出现了用捺印的方式来代替签名的做法,对于文书材料的制作以及其中更改的地方,都是通过捺指印这种简便的方法,来加以证实当事人对更改情况的知晓和认可。

这种做法,确实也起到了从心理上震服嫌疑人,让其屈服的作用。

这种做法,在当时甚至于经过成百上千年,来到现代社会中,也是能被人们普遍接受和认可的。当然了,这种只捺指印的方法,也很容易被造假,甚至于某些情况下死人都会捺指印,大多也会在冤假错案中出现。

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的相关条款来看,对于违法行为人相关确认事项的要求上,要么是签名,要么捺指印,二者任选其一,而不是签名并捺指纹。(具体条文见文

由此可见,在行政案件中,要求违法行为人即签名又捺指印这种做法,是不符合办案要求的,只能说明办案民警在相关证据材料的确认上是为了更加保险的不规范做法,将刑事案件办理中的相关取证要求套用到了行政案件之中。

在平常的办案过程中,发现有两个问题比较突出,一个是要求违法嫌疑人所捺的指纹大多都是一个红疙瘩,不能显示辨别出指纹纹理,不利于后期可能纠纷的核实鉴定;另一个则是文书材料上满篇都是指纹,显得很不严肃。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

一是,红印泥的问题,可能使用的是印章印泥或者其他印泥,或者是沾的很重,导致无论怎样都不能在纸上捺出明显的指纹。

二是,办案民警没有意识到捺指纹的实际意义,它不仅仅只是在上面捺上红指印,它是为了证实该法律文书违法当事人已经确认过,也为了将来的法庭质证,民警没有想到将来可能会进行的鉴定,因而只把此事当作成了一个需要应付的过程,并没有想着要捺出符合要求的指纹纹理。

第三,则是民警对违法嫌疑人捺指印时不进行指导监督,这样就容易出现当事人蜻蜓点水般地随意轻点或者心怀不满地狠捺等对抗情绪,结果是没有出现一个可供辨识的指纹。

四是,办案民警自己不放心,总担心某个地方没有捺到会给后续办案带来麻烦,即便不对,也争取在一次中将没有想到的地方补上。

信息化社会的到来,文化程度的普遍提高,识字签名使得电脑打印文书成为了执法办案中的一种新常态,能够手写签名也成为了新常态,签名也逐渐成为了社会普遍认可的确认行为和事实的首选方式,况且签名也很难被造假,更容易被鉴定。

在行政案件中,在签名和捺指印的选择上,如果通篇都能确认是当事人自己亲笔手写,如自述材料,原则上只需要签名即可;材料上有修改、涂抹的地方,才需要捺指印,即便是需要捺指印,也应当有重点地、规范地捺,而不能满篇都捺,显得很不严肃。

当然了,在收到行为人提供的已经签过名的打印材料时,为了核对真实性,应当要求其再逐页签名或捺指印。

时代在变化,民警的办案思想和做法也应该能够跟上时代的步伐,更多的使用先进科技和方法,制作出让自己、民众和监督机关都信服的法律文书和材料,这才是需要努力的方向。

最后,小结如下:

在刑事案件中,明确要求签名并捺指印,必须予以落实。因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犯罪嫌疑人对相关文书材料的确认要求则是签名、捺指印,这个顿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的解释是:用在并列连用的单字、词语之间,或表示条列次序的文字之后。也就是说,刑事案件中是签名并捺指印。

在行政案件中,这种签名并捺指印的做法,虽然不规范,但却并不必然导致程序违法。在案件办理中,捺指印应该是一个很严肃的问题,否则就失去了它原本的意义。希望民警在办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首选要求签名(特别要注意现场监督当事人是否将名字写的正确,有无其他特别的书写符号等),除特殊要求外,其次是捺指印。如果心里不踏实,那就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把相关资料作为证据附卷即可。

本文仅用于学习交流,请勿用作它途。文章没有来得及仔细的校对,有不正确的地方还请见谅,特别是交通违法行为人、违法嫌疑人在个别地方用的不是很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关规定收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调取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被调取人拒绝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文字说明,并由制作人和物品持有人或者持有单位有关人员签名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送达法律文书中过程中,交付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由被处罚(处理)人在附着的决定书上签名或捺指印;法律文书代收的,由代收人、见证人签名或捺指印;拒绝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上注明。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中制作的现场笔录中,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和离开时间并签名。拒绝的,民警在传唤证上注明。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的,注明。翻译人员在笔录结尾处签名。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请求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办案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自行书写。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在其提供的书面材料的结尾处签名或者捺指印。对打印的书面材料,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条,辨认笔录上应当由办案民警和辨认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五条,实施扣押、扣留、查封、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等证据保全措施时,应当会同当事人查点清楚,制作并当场交付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应当附清单,由办案民警和当事人签名。有见证人的,还应当由见证人签名。拒签的,应当在证据清单上注明。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八条,听证笔录,听证申请人或者证人认为听证笔录有误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听证申请人或者证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捺指印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调解达成协议的,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并履行调解协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予以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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