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嫌疑人在处罚前告知时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如何进行复核? 办案部门在履行告知程序时,对被告知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如是记录其所提出的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进行复核。 被告知人提出申辩但未提出具体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的,不予复核; 被告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已经提出,且公安机关已经作出调解核实的,视为已经进行了复核。 复核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和当事人的申辩采取适当的方式,但不要求一律出具法律文书或者写出书面报告。 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并在案件提交审核、审批时予以体现。 《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 违法嫌疑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提出的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复核。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法嫌疑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参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2021年版)》 来源:法案研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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