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第三方承担差额补足义务,是否可以将发票开给第三方

 gzcpalgvwf5dya 2018-12-19

中国财税浪子提醒:第三方承担差额补足义务,是否可以将发票开给第三方

在信托计划运营期间,信托计划向委托人募集的资金按照合同约定放款给融资人。正常情况下是由融资人负责还本付息。现在融资人无力偿付到其的利息,但是其委托第三方(担保方)实行差额补足,由第三方对融资人无力偿还的那部分利息进行代偿。这部分代偿的利息和本金也同样进入信托专户。这部分利息,无论是谁支付给信托计划,都属于信托计划运营环节取得的增值税应税收入,需要按照利息收入缴纳3%的增值税。但是此时会出现一个问腿,第三方也就是差额补足义务人会提出,既然我只付了差额部分的利息,就应当将这部分利息的发票开具给我,以便作为我差额补足义务人列支利息的依据(凭证)。我们理解,差额补足义务人支付的差额本息实际上是其代为偿还,其代偿金额仍可向融资人进行追偿,不应该作为支出列支,而应该作为应收代偿款(债权)予以记录。信托计划管理人仍应将利息发票开具给实际融资人。实际融资人日后再将差额补足义务人代偿的差额予以归还。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