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浩(盈科律师事务所) 本文为威科首发文章哦~ 根据全国工商联最新的统计数据,2017年,我国个体工商户总数已达到6579万家,民营工商企业2720多万家。经过改革开放四十年的大发展,第一代民营企业家即将面临二代企业传承的问题,考虑接班换代的企业越来越多。家族企业传承的法律表现为家族企业股权的传承,如果家族企业股权传承意志能在自然人股东身故前,与公司其他股东在公司章程中事先作出合理安排,不仅能有效实现企业平稳传承,还能有效避免继承人之间产生冲突,降低企业传承纠纷对企业运营产生较大的影响。 一、 在公司章程中,明确排除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但书条款的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自然人股东身故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做出限制性、禁止性的规定。例如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自然人股东身故后,其合法继承人均不得继承股东资格,而由公司其他股东按比例以事先确定的合理价格收购被继承的股权,其继承人则取得身故股东生前所持有的股权现金价值。公司章程中该等排除股东继承的条款,经各股东表决一致通过,就意味着全体股东对自己身故后的股权传承做了事先安排,其效果有点类似于股东以遗嘱形式处分自己将来的遗产。 二、 在公司章程中,明确限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 出于对创始股东的股权传承保护,以在一定程度范围内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公司章程在排除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以外,可以有条件的限制或接受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例如: 股东之间的合作基础源于股东间的信任、能力、资源、人格魅力等综合因素,若股东发生继承,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也会因继承人的出现而发生变化,其他股东不会基于对前股东的信任而自然转为对其继承人的信任。 若身故股东存在多名继承人的情况,则将导致公司股东人数的增加,不仅会对公司的决策效率、经营成本产生影响,有可能因为突破了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人数上限而阻碍公司上市。因此,在公司章程设计股东资格的继承时,可以规定由多名继承人共同协商继承一个股东资格。如公司股东人数未超过《公司法》对公司股东人数限制要求的,在公司章程中可以规定各继承人分别按比例各自取得股东资格。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允许股东在法律允许的限期内分期缴纳出资。实践中,很多公司股东均存在认缴出资的情况,如此即产生了股东到期实缴出资义务。若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具有该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继承股东在公司中的职务有可能涉及前述高管职务,该等职务系基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对公司的出资份额等,更重要的是任职高管股东的个人能力、背景资源、人格魅力等。 三、 关于公司章程排除、限制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实操经验总结 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完善公司章程,不仅要提前应对股权传承风险,也要考虑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必要时,应委托专业律师起草公司章程、出资人协议、股权激励激励协议等重要文件。完备的公司章程,是避免公司股东间诉讼争议纠纷,化解公司经营危机与内部矛盾最为有效的制度性文件,在家族企业股权传承中、职业经理人股权激励中亦是如此。 公司法> 结语 目前,国内有关公司股权继承纠纷呈上升趋势,为避免争议,股东在制定章程时应充分考虑股权传承问题,预先明确继承机制。正如2016年Facebook公司对公司章程予以修改,规定公司创始人CEO扎克伯格若发生意外身故,其持有的特殊股权将不能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而是由公司根据事前制定的程序、规则与条件,选择最合适的继承者,籍此有效保障新继任者与公司的人合性,降低企业传承中的不确定性经营风险。 作者 胡浩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专注领域:股权激励、公司控制权、家族企业治理与传承 威科先行® · 法律信息库是荷兰威科集团(WoltersKluwer)为中国专业人士量身定制的在线法律信息库产品。该产品整合了威科全球与中国相关的中英文法律题材内容,搭载领先的智能信息技术平台,是集法律法规、案例、实务指南、国际条约于一体,高效检索、及时更新的法律信息解决方案。 点击二维码申请试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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