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威科首发丨公司章程排除、限制股东资格继承——在家族企业股权治理和传承中的应用

 丫胖子 2018-12-19

胡浩(盈科律师事务所)



   本文为威科首发文章哦~

根据全国工商联最新的统计数据,2017年,我国个体工商户总数已达到6579万家,民营工商企业2720多万家。经过改革开放四十年的大发展,第一代民营企业家即将面临二代企业传承的问题,考虑接班换代的企业越来越多。家族企业传承的法律表现为家族企业股权的传承,如果家族企业股权传承意志能在自然人股东身故前,与公司其他股东在公司章程中事先作出合理安排,不仅能有效实现企业平稳传承,还能有效避免继承人之间产生冲突,降低企业传承纠纷对企业运营产生较大的影响。

但现实中,绝大多数公司并没有在公司章程中、企业家遗嘱中事先对自然人股东去世后公司股权如何继承、如何排除和限制继承进行安排。例如云南富商柏联集团总裁郝琳与12岁的儿子乘坐直升飞机视察收购法国酒庄时不幸双双遇难,留下了200亿元的巨额遗产。郝琳年近九旬的父亲郝永富要求继承郝琳在柏联集团公司的股东资格,与郝琳发妻刘湘云发生争议,双方因此引发多起诉讼。

类似案例枚不胜数,正是这些真实的案例和经验教训,让我们开始思考如何提前对公司股权传承进行安排?家族企业传承中,对职业经理人进行股权激励时,如何解决激励对象发生意外身故,引发股权纠纷影响公司经营?如何预防不具有人合性的股东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在排除股东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同时,如何保护股东继承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基于上述问题,笔者将结合法律实务经验和相关法律理论,尝试与大家一起探讨如何利用公司章程实现股东意思自治,排除和限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平衡股东利益,维护有限公司人合性。


一、 在公司章程中,明确排除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但书条款的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自然人股东身故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做出限制性、禁止性的规定。例如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自然人股东身故后,其合法继承人均不得继承股东资格,而由公司其他股东按比例以事先确定的合理价格收购被继承的股权,其继承人则取得身故股东生前所持有的股权现金价值。公司章程中该等排除股东继承的条款,经各股东表决一致通过,就意味着全体股东对自己身故后的股权传承做了事先安排,其效果有点类似于股东以遗嘱形式处分自己将来的遗产。

公司的资产随着日积月累,其对应的公司股权价值也会逐步增加,也可能因为市场行情的波动导致公司股权价值的降低,因此公司章程事先规定拟发生继承的股权收购金额将有失偏颇,但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收购价格的计算方式。如参照发生继承当时的公司净资产、按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股权评估价值、或按照公司净利润的PE倍数换算对应股权价值等。该等约定均系股东在公司法框架下的意识自治表现,体现股东完善公司人合性的机制设计。

尤其是笔者在给诸多民营企业落地股权激励实操方案过程中,经常会与民营企业家探讨当职业经理人(激励对象)授予激励股权后,一旦发生意外身故,可能因继承人(准新股东)的加入不同程度破坏公司的人合性,而导致公司陷入僵局的风险。因此,公司章程有效排除自然人股东资格继承的规定,既保护民营企业股权激励目的不因激励对象发生意外身故而使得激励股权向非公司员工外流,也有利于防止不符合股东资格的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从而保障家族企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二、 在公司章程中,明确限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


出于对创始股东的股权传承保护,以在一定程度范围内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公司章程在排除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以外,可以有条件的限制或接受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例如:

(一) 对不符合股东标准的继承人资格予以限制


股东之间的合作基础源于股东间的信任、能力、资源、人格魅力等综合因素,若股东发生继承,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也会因继承人的出现而发生变化,其他股东不会基于对前股东的信任而自然转为对其继承人的信任。

基于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保护,预防不符合股东条件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影响股东之间的互信,影响公司稳定经营,陷入公司僵局,公司章程在制定时可以设计股权继承人必备的条件,如年龄满18周岁以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状态正常等。若继承人未满足前述必备条件的,章程可以约定由其他股东收购继承股权,由继承人取得公司股权的相应现金价值。

(二) 对多名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予以限制


若身故股东存在多名继承人的情况,则将导致公司股东人数的增加,不仅会对公司的决策效率、经营成本产生影响,有可能因为突破了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人数上限而阻碍公司上市。因此,在公司章程设计股东资格的继承时,可以规定由多名继承人共同协商继承一个股东资格。如公司股东人数未超过《公司法》对公司股东人数限制要求的,在公司章程中可以规定各继承人分别按比例各自取得股东资格。

实践中,很多家族企业在做股权分配、股权激励等过程中,常用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等持股平台的方式进行股权激励,鉴于有限公司股东人数受50人限制要求及本身激励对象众多,因此对于激励对象存在多名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情况应提前进行限制安排。

(三) 对出资瑕疵股东的股东资格继承予以限制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允许股东在法律允许的限期内分期缴纳出资。实践中,很多公司股东均存在认缴出资的情况,如此即产生了股东到期实缴出资义务。若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当自然人股东身故后,其股权将成为遗产。如果该身故股东负有出资义务或需要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在设计公司章程时,可规定继承股权的继承人应该承担前述义务。若继承人拒绝承担前述义务或责任的,则视为继承人放弃继承股权。

(四) 对股东职务继承予以限制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具有该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继承股东在公司中的职务有可能涉及前述高管职务,该等职务系基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对公司的出资份额等,更重要的是任职高管股东的个人能力、背景资源、人格魅力等。

因此,基于股东个人条件被聘高管职务,可通过公司章程限制继承人直接继承高管职务。继承人在继承股东资格后,可以凭借自身实力在获得其他股东、董事的认可后成为公司的高管。


三、 关于公司章程排除、限制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实操经验总结


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完善公司章程,不仅要提前应对股权传承风险,也要考虑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必要时,应委托专业律师起草公司章程、出资人协议、股权激励激励协议等重要文件。完备的公司章程,是避免公司股东间诉讼争议纠纷,化解公司经营危机与内部矛盾最为有效的制度性文件,在家族企业股权传承中、职业经理人股权激励中亦是如此。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赋予股东以公司章程限制继承人继承股权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的人合性。但股权不仅包含人身性权利,更多的还有财产性权利。对于非专属的财产性权利,继承人依法拥有继承权。因此,公司章程不能排除或者限制继承人的财产权益,仅能禁止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

针对实践中常见股权代持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为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的,继承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能取得股东资格,其只能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


结语


目前,国内有关公司股权继承纠纷呈上升趋势,为避免争议,股东在制定章程时应充分考虑股权传承问题,预先明确继承机制。正如2016年Facebook公司对公司章程予以修改,规定公司创始人CEO扎克伯格若发生意外身故,其持有的特殊股权将不能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而是由公司根据事前制定的程序、规则与条件,选择最合适的继承者,籍此有效保障新继任者与公司的人合性,降低企业传承中的不确定性经营风险。


作者

胡浩

盈科律师事务所

专注领域:股权激励、公司控制权、家族企业治理与传承
胡浩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盈科公司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盈科全国私人财富中心秘书长,北京市律师协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兼职硕士生导师。
2006年执业以来,胡律师专注于股权激励、公司控制权、家族企业治理与传承等业务领域,客户涵盖互联网科技、工业制造、医疗健康、教育培训、金融等行业。胡律师代理过多起国际商事仲裁诉讼纠纷,设计并主导实施过大量公司股权结构设计、股权激励项目。胡律师还曾作为法律领域专家代表,受邀参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金司举办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政策专家研讨。
胡律师连续多年担任多家央企、上市挂牌公司、家族企业法律顾问,代表性客户有汇源果汁(HK01886)、百盛百货(HK03368)、黄山旅游(股票代码:600054)、游够国际股份(股票代码:871146)、乐汇天成股份(股票代码:837989)、中科生物股份(股票代码:833207)、顺昊生物股份(股票代码:833686)、百文宝股份(股票代码:430303)、快乐营股份(股票代码:837368)、怡达股份、中国复材、中国航天、国机集团、网信集团、清控集团、兴业金租、旅游卫视、马来西亚金狮控股集团等。

威科先行® · 法律信息库是荷兰威科集团(WoltersKluwer)为中国专业人士量身定制的在线法律信息库产品。该产品整合了威科全球与中国相关的中英文法律题材内容,搭载领先的智能信息技术平台,是集法律法规、案例、实务指南、国际条约于一体,高效检索、及时更新的法律信息解决方案。

点击二维码申请试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