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是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又称剩余电流报警系统,通过探测线路中的漏电流的大小来判断火灾发生的可能性,漏电是通过探测电气线路三相电流瞬时值的矢量和(用有效值表示),探测器的传感器为零序电流互感器。 1、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现在正式的名称是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2、最新国家标准为GB14287-2005: (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1部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2部分: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3部分: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2、漏电火灾报警装置的设置 2.1 设置范围 一般规定 7.1.1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火灾危险性等级确定。 7.1.2一个电气火灾报警探测区域不应超过一个防火分区。 7.2特级保护对象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要求: 7.2.1配电室重要的低压出线回路,宜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 7.2.2防火区域照明总配电箱进线处应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 7.2.3电力总配电箱进线处宜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 7.2.4建筑物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配电箱进线处应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 7.2.5建筑物内的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配电箱进线处应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 7.2.6建筑物内的地下商店(场)的配电箱进线处应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 7.2.7 其他电气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 7.3一级保护对象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要求: 7.3.1照明总配电箱(地下车库除外)进线处应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 7.3.2 第7.2.4、7.2.5、7.2.6、7.2.7条规定的场所应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 7.4二级保护对象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要求: 7.4.1照明总配电箱进线处宜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 7.4.2 第7.2.4、7.2.5、7.2.6、7.2.7条规定的场所宜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 7.5学生宿舍、老人福利设施、幼儿园、盲人学校、聋哑学校,照明总配电箱进线处宜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 7.6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供电回路、配电箱进线处应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 7.7除高层建筑外的家具城、服装城、建材城、灯具城等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场所,照明、电力配电箱进线处宜设置电气火灾报警监控系统。 该系统可广泛应用于医院、学校、电信楼、金融楼、调度楼、广电大楼、办公大楼、高层住宅等人员密度大的建筑,以及车站、机场、体育馆、会展中心、剧院、商厦、博物馆、酒店、综合楼等疏散困难的场所。 3、漏电检测装置的功能要求 3.1 基本型 1)可设置预报警和报警两组漏电电流值; 2)可输出三个报警信号: a. 预警信号、不跳闸; b. 报警信号(超限值报警时就地或远程跳闸) c. 远程控制信号(无源接点) 3.2 增强型 除以上功能要求外,尚应具备回路漏电流检测(可就地显示)。如果条件许可, 系统宜实现远程集中检测。 4、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设计 4.1 一般情况下,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应满足以下基本功能要求: 1) 对检测回路发出预警信号; 2) 对检测回路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显示故障线路的地址; 3) 切断漏电流线路上的电源,并显示其状态; 4) 在运行中按规范要求记录并储存故障和操作试验信息。 4.2 条件许可时,漏电火灾报警系统除上述功能要求外,还应具备: 1) 实时远程集中检测漏电流信号; 2) 实现系统存储和管理功能。 4.3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可独立设置,也可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BA系统(楼宇设备自控系统)集成。当独立设置时,宜与消防控制室共室管理。 4.4 当采用的漏电保护开关与漏电火灾报警装置为非一体化组件时,要落实开关柜生产厂家完成非标准设计,产品应按规范要求满足系统设计的功能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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