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案号:(2016)京01民终字第1482号
关键词 抚养费 其他费用 法律效力 简要案情 张男与王女于2015年3月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张小由王女抚养,张男每月支付抚养费1万元,张小所发生的教育费和医疗费双方各承担一半,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后因张男未能如约支付抚养费,张小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支付2015年4月至今的抚养费。 经查,张男在离婚后支付过部分抚养费,并提交了相关银行流水,其中为王女和张小支付过2015暖下半年房租16200元,及张小医疗费用5700元。王女返还张男医疗费用1540元。 另查,张男已另案起诉,要求降低抚养费。 本案焦点 第一,张男支付的16200元费用是否属于应支付的张小的抚养费? 第二,“张小所发生的教育费和医疗费双方各承担一半”是否排除在抚养费之外? 一审法院观点 张男虽辩称,离婚协议非真实意思表示,但未能就此举证证明,故法院不予采信。张男应按每月1万元标准支付张小抚养费。因张男已另诉要求降低抚养费,故支付期限计算至法院裁判之日。就张男已支付的部分依法予以扣除。 遂判决:张男支付张小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期间抚养费12万元(已支付21900元,实际支付98100元)。 张小不服,提出上诉。 其上诉观点为:张男已支付的16200元系房租费用,并非抚养费,不应予以扣除;双方对张小的医疗费用系单独约定,故4160元(5700-1540元)亦不应在抚养费中扣除。 二审法院观点 抚养费给付请求权是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故抚养费仅限于未成年子女的个人生活、教育、医疗需求,而不应当包括其所参与的家庭性支出。双方都认可16200元系房租费用,法院认为该费用系家庭生活支出,应由张男与王女共同承担,不应从抚养费中扣除。 依法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关于未成年在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数额,不足以支付其生活所需的,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结合本案,张男已支付的4160元医疗费,并未超出张小每月1万元抚养费数额,故应计算在张小抚养费数额内予以扣除。 遂改判:张男支付张小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期间抚养费12万元(已支付4160元,实际支付115840元)。 本案案号:(2016)京01民终字第148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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