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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自行申报-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

 犁书 2018-12-25
申报范围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二)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四)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二条第一款

申报时间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1]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2]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届第9号[2018年8月31通过,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一款
[2]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二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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