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唐朝婚姻法律制度有哪些

 周科宇 2018-12-25
(一)结婚年龄的规定
  据记载,唐代曾先后有过两次关于结婚年龄的诏令,第一次是在贞观元年(627年),唐太宗即位不久,即下诏令:“其庶人男女之无家者,并仰州县官人以礼聘娶,皆任同类相求,不得抑取。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并须申以婚媾,命其好合。”规定的年龄为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必须婚媾;第二次是在玄宗开元二十二年(734年),唐玄宗发布了一条新的诏令:“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听婚嫁。”将以前的结婚年龄提前为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唐太宗的诏令中“须”申以婚媾即应该婚嫁,对于婚聘年龄的规定具有强制性,这在唐朝初年那种特殊形势下,实行早婚制度对解决劳动力短缺、稳定社会秩序有着积极意义。延至唐玄宗时期,人口的急剧增长,人多地少的问题使得当政者有必要采取某些措施以抑制人口的过快增长。而唐玄宗颁布诏令为结婚设置一个许可年龄的限制,可能正是减少人口的措施之一。
  (二)基本原则
  “父母之命,媒约之言”是我国古代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媒妁之言”是中国古代男女婚配的先行条件。《释名》曰“:婚,昏时成礼也,姻,女因媒也。”可谓是无媒不成婚。据《诗经·齐风·南山》记载“: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由此可见,“媒妁之言”与“父母之命”自古是婚姻缔结的必备条件,唐代也不例外。在《唐律》中,父母、尊长对子女拥有完全的主婚权,“媒妁之言”具有的合法地位,从而使“包办婚姻”在唐代制度化、法律化。“双妻并嫡,悬为厉禁”正是我国一夫一妻的古老制度的体现,自西周时起,在法律中只承认一个合法妻子,对于男子娶妾没有限制。“诸有妻更娶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唐律疏议·户婚律》)这些规定主要是对已婚男子犯重婚罪的惩罚和对一夫一妻制原则的保护。
  (三)婚姻成立的条件
  1.唐律中规定婚姻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几个积极条件:其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前述已经提及,“父母之命,媒约之言”是我国古代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子女婚姻大事完全秉承父母之命,唐律规定媒妁介绍是婚姻成立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唐律疏议》卷13云“:为婚之法,必有行媒”。其二,婚约,也即定婚。“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定婚有三种表现形式:婚书、私约或接受聘财,其中聘财是最重要的要件唐律疏议云“:婚礼,先以聘财为信。故礼云:聘则为妻。……受一尺以上,并不得悔。”可见三者之中,受聘财是确立婚姻的主要标志,其法律效力优先于婚书与私约。其三,六礼的婚姻程序。“六礼”是中国古代婚姻成立的必经程序,西周时期创始,至唐代依然延用。《唐律疏议》卷13“以妻为妾”条曰“:妻者,传家事,承祭祀,既具六礼,取则二仪”。六礼的程序分别是: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唐代法律虽然保护婚书的效力,但同样要求人们要遵守六礼的程序,对于违反规定强娶或者不嫁的行为,给予严厉的惩罚。
  2.为保证婚姻关系不违背封建礼教和不妨碍封建国家的统治秩序,唐律对婚姻的缔结条件作了诸多的限制,对以下几种情况作了禁止性规定:禁止同姓及亲族为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若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亦各以奸论,而父母之姑、舅、两姨姐妹及姨、若堂姨,……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杖一百。并离之”《(唐律疏议·户婚律》)。禁止良贱为婚。唐朝的民分良贱两类,贱有官贱私贱之分,官贱如官户、杂户、工户等,私贱有奴婢、部曲两种。“人各有耦,色类相同,良贱既殊,何宜配合”《(唐律疏议·户婚律》)。唐律中说:“奴婢即同资财”,主人可以将女婢等同马牛牲畜一样带到市场上出卖,因此唐代的贱民阶层不具有像普通民众一样的社会法律地位。因此在婚姻制度方面,唐律规定禁止良贱通婚。其他禁止性规定。如监临官与其部下百姓通婚,不得嫁娶违律,不得娶逃亡妇女为妻妾,不得先奸后婚等。
  (四)婚姻解除的规定
  唐律中对于离婚的法定理由以及限制休妻的法定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休妻的法定理由是“七出”。“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大戴礼·本命篇》)丈夫根据这七条中任何一条都足以作为借口休妻。其二,为了限制丈夫滥用休妻之权,唐律通过制定“三不去”对其加以限制。“三不去”的具体内容是: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服三年丧,不去;娶时贫贱,而后富贵者,不去。但妇女“若犯恶疾及奸者”不援用此律。“三不去”是对夫家休妻的一种限制,有其积极意义,可以稳定婚姻关系,体现了儒家仁义的精神,也反映了礼制与法律对人性伦理的重视。其三,“义绝”是唐代法律中的另一个离婚法定要件。唐律规定,犯义绝者,表明夫妻之间的恩义已绝,要强制解除夫妻关系。所谓义绝,是指“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及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及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
  另外,和离是唐代较普通的离婚形式。和离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类似于现代法律制度下的协议离婚,过程比较平和。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