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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嘉原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的滥用及处理对策

 丢丢4599 2018-12-27

      我国政府及人民法院自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在保障公民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实践中仍存在诸多不可回避的问题。2017 年4月8日,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发布《中国法治政府发展报告(2016)》,该报告指出近年来,实践中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被少数人过度利用。他们重复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向法院提起信息公开诉讼,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作为谋求特殊利益的工具,特别在涉及土地资源、城市管理等领域尤为明显”。


一、何为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1期刊登的陆红霞与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案,首次对申请权滥用问题进行了法律意义上的定性,《公报》中陆案的裁判摘要共有两个主题。一是定义知情权的滥用:“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公民必须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方式,符合立法宗旨,能够实现立法目的。如果公民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违背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本意且不具有善意,就会构成知情权的滥用。”二是定义诉权的滥用:“当事人反复多次提起琐碎的、轻率的、相同的或者类似的诉讼请求,或者明知无正当理由而反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对其起诉严格依法审查,对于缺乏诉的利益、目的不当、有悖诚信的起诉行为,因违背了诉权行使的必要性,丧失了权利行使的正当性,应认定构成滥用诉权行为”。




二、滥用信息公开申请权的现状


(一)整体情况
      截至2013年底,31个省(区、市)政府办公厅中,有21个已经遭遇多次、反复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比例达到68%。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现象在各个地区均有发生,且经济发达地区更为普遍。以上海某区为例,2009年至2012年三年间,来自个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就有5182件,且部分申请人成为“申请专业户”,占个人申请量的37.23%。事实上,此后的2013-2018年,虽然无公开文献进行此方面数据的分析,但从相关案例数量来看,类似问题并未得到解决。我们在alpha系统上以“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本次检索获取了2018年11月27日前共313篇裁判文书。

 

      从上方的年份分布可以看到,相关案例数量伴随文书公开,基本呈逐年增长的趋势。


(二)典型案例情况

      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的典型案例具有滥用行为的典型特征,我们从特征进行分类阐述一些比较典型的案例。


1.申请次数多且频繁

      在“包权弟与瑞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中,包权第一人提起各类信息公开申请共4634项,法官在判决书中认为其“无理无谓地浪费大量的行政、司法资源”。

      在“徐某与瑞安市市政园林局信息公开案”中,徐某在2015年5月1日至12月31日间,分别向6家单位提出各类信息公开申请1601次,平均每月200余起。


2.申请内容重复或者申请已经知晓的信息

      在 “张亮、曹胡萍与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信息公开案”中,法院指出,原告以 “被传唤”这一事由在 2014 年 11 月 7 日一天内 “向崇川公安分局提出了 11 次申请”。

      在“佘某与如皋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案”中,佘某申请的涉案信息与其妻纪某曾经申请的信息内容一致,被告国土资源局之前就同一信息已向其妻作出答复,并告知不再重复答复,且从佘某夫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来看,两次申请填写的联系电话和地址均相同。法院就此认为,佘某作为纪某之夫,对申请涉案信息和被申请机构的答复应当明知,因而属于滥用申请权。


三、规制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的对策


(一)扩大主动公开的范围,从源头上减少非正常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未明确规定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公开原则,仅仅列举了应当主动公开的各项信息,未在公开范围中得到明确列举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公开范围就成为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这种立法模式和状况需要得到改观,以获得公信力。同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政府信息涉及“三安全一稳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而不予公开的规定过于笼统,不仅赋予行政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且使申请人无法清晰的判断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范围。这种现象,容易使得此项制度从根本上就不为社会所认可和信任。因此,应当细化分类,明确标准,扩大主动公开的范围,不符合公开要求的一律采取清单式操作。



(二)采取阶梯收费制度,用经济手段减少非正常申请


      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现象存在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申请成本极低。因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未对滥用申请权进行限制,所以行政机关面对大量的、反复的信息公开申请只能照单全收,而无权限从接受环节控制信息公开申请的数量。针对这样的局面,建议从申请程序上入手,经过调研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细化关于信息公开收费的规定,针对不同情况不同处理。如以教育、科研公共利益等提起的申请则免收费用,因为受益者为社会大众,不应要求个体承担费用。设定合理的数量作为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上限,如果申请人在某一时段提出的申请数量超过上限,则收费标准上升一个阶梯。唯有这样才能使申请人重视自己提出的每一份申请,而不是随意、随时提出申请,同时也能够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避免资源的浪费。


(三)畅通纠纷救济渠道,从根本上减少非正常申请


      非正常申请行为的大量产生,归根到底在于行政纠纷救济渠道不畅。信息公开中的非正常申请现象的背后是申请人不能通过其他法定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藉着信息公开制度的制度漏洞所产生的便利条件,通过信息公开不断重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这些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其目的指向并不是政府信息,而是为了具体的行政争议和利益诉求。所以,目前按照我国现有的体制要消除这种非正常现象,必须在进一步畅通权利救济渠道上下功夫,在行政纠纷化解体系中对行政复议、诉讼和信访制度做出合理定位,发挥各种救济方式的优势,并促进三者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形成多元的纠纷化解机制。如果既有法定救济途径能够充分发挥救济权利、解决纠纷的功能,信息公开非正常申请可能也就丧失了存在的必要性。




四、结语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立法宗旨在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符合上述条例的立法宗旨。否则,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功能非但无从发挥,反而有可能产生制度异化后的负面效果。同时,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民众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救济途径。对于行政争议,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权利保护。已经司法程序处理终结的争议,当事人应当尊重生效裁判。人民法院既要充分保障当事人正当诉权的行使,也有义务识别、判断当事人的请求是否具有足以利用国家审判制度加以解决的实际价值或必要性,从而避免因缺乏诉的利益而不当行使诉权的情形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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