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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公司拿来就可以用的的工资管理制度

 天宝堂一山人 2018-12-28

工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引导员工以工作结果为导向、进而增强企业整体的经济效益、保证员工个人发展与公司发展达到双赢的效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按绩效结果分配”原则:工资发放体现多劳多得、注重实效的利益机制,强化工资分配的激励功能,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争创一流的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水平。

第四条 “宏观、动态调控”原则:每个核算单位的工资总额同产生的经济效益动态挂钩管理。在提取的工资总额以内,进行工资制度改革,实行集中统一管理,随着经济效益宏观、动态调控。

第五条 “客观、公平、公正”原则:所有工资制度、与实际绩效挂钩的工资发放机制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公司整体积极向上、正向价值观的树立。

第六条 “保密”原则:公司整体实行工资保密制度,所有员工都不得谈论、传递、泄露本人及其他员工的工资信息,一经发现,公司将予以处罚。

任何公司拿来就可以用的的工资管理制度

第三章 工资结构

第七条 所有员工的工资由五部分组成: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奖金和福利工资、保密津贴;工资种类有标准工资、计件工资。

第八条 基本工资:指参照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为保障员工基本生活所确定的工资。

第九条 岗位工资:指按照员工所在岗位(职务、职位)各项劳动要素评测结果的工资。

第十条 绩效工资:指依据各部门经营状况的变化、经济效益情况以及员工绩效考核结果确定的工资。绩效工资根据各岗位的实际情况单独制定相应标准。

第十一条 奖金:指对超额完成工作目标或对突出贡献员工的奖励。对于在产品开发、经营管理、生产以及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在超额效益产生后核发奖金。

第十二条 福利工资:指为了鼓励员工长期为公司服务而以工资形式发放的福利。具体参照公司相关的福利制度执行。非公司正式编制员工不享受福利工资。

第十三条 其他。根据公司的发展,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公司会发展股票、期权等多种激励方式,作为工资激励以外的有效补充。相关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当整体工资标准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工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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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资与考核的挂钩关系

第十五条 基本工资根据考勤考核结果确定发放。凡当月出勤满勤的,可以发放全额基本工资;未出勤满勤的,按照请假类型扣除相应的基本工资。具体参见《考勤管理制度》和《请休假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岗位工资根据月度岗位工作考核结果确定发放。具体的考核办法参见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制度》中的月度考核管理部分。

第十七条 绩效工资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发放周期参照考核周期执行。具体的考核办法参见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奖金根据超额工作结果发放,发放周期参照考核周期执行。具体的考核办法参见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福利工资根据公司《福利管理制度》执行。部分与考勤考核挂钩,具体参见《考勤管理制度》和《请休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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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工资的核算与发放

第二十条 公司工资整体实行下发工资制,即所有工资在计薪日结束后次月核发。

第二十一条 计薪周期:公司整体实行全月计薪周期,即自当月1日至30/31日止。考勤以此计薪日为准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作日按照21.75天计算。日薪=工资额/21.75天。不同岗位的工作日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进行确定。

第二十三条 发薪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和福利工资每月10日期间发放,。奖金根据绩效考核周期发放。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放的所有工资均按照国家、地区相关税收政策缴纳税款,公司与员工均有监督义务。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地区相关规定由公司在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的部分,如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由公司在工资核算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扣除,并代为上缴国家相关单位。员工可以到综合办查询、咨询国家、地区相关规定及个人扣款额度。

第二十六条 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由公司在员工工资中代扣的部分,如住宿费、个人借款等,员工可以到公司相关部门或综合办查询、咨询公司相关规定及个人扣款额度。

第二十七条 工资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可以采用现金或银行卡划帐方式发放。

第二十八条 工资条:员工可以于工资发放日后5日内到综合办领取工资条,也可以随时到综合办咨询工资发放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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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给付

第二十九条 新入职员工、离职员工按照当月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工资,即新入职员工、离职员工的工资=(基本工资额+岗位工资额)/21.75天数*实际出勤天数。绩效工资、奖金根据实际绩效情况核定发放。

第三十条 试用期员工的享受基本工资及岗位工资,不享受绩效工资。

第三十一条 转正员工按照转正日计发工资,转正日前按照试用期工资标准计发,转正日后按照转正工资标准计发。即转正员工的工资=试用期工资额/21.75天数*转正日前实际出勤天数+转正后工资额/21.75天数*转正日后实际出勤天数。

第三十二条 病假工资按照员工本人当月的基本工资*50%计发。病假期间无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和奖金,福利工资根据相应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事假无工资,扣薪标准按照当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21.75天数*事假天数计发。事假期间无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和奖金,福利工资根据相应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产假工资按照基本工资标准执行。休产假期间不享受公司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和奖金,福利工资根据相应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婚假、丧假、年休假按照(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标准执行,期间绩效工资、奖金和福利工资照发。

第三十六条 旷工按照一日扣罚三日工资计算,扣罚标准按照(基本工资+岗位工资)*3执行。旷工期间停发绩效工资和奖金,福利工资根据相应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易岗易薪”规定:

1、 所有公司员工均执行“易岗易薪”,即员工所有工资根据其所任岗位确定。

2、 公司执行薪随岗变,所有员工的岗位如有变动,必须按照新岗位的工资标准重新确定工资额,不搞保留工资。

3、 岗位变动后,员工的工资按照岗位变动日起计发新工资标准,如岗位变动日位于考勤计薪日的期间,则当考勤计薪周期内的工资按照岗位变动日分前后两段计发,岗位变动日前按照原岗位工资标准计发,岗位变动日后按照新岗位工资标准计发。

第三十八条 因公司岗位调整或其他原因,员工在公司待岗期间,公司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工资标准发放,停发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奖金和福利工资。

第三十九条 公司按照国家及地区相关规定执行社会保险的代扣代缴。如员工因工资浮动、请假等特殊情况导致员工当月工资额不足以缴纳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员工本人必须以现金方式补足差额,否则公司将于当月停止缴纳该员工的社会保险。

第四十条 加班工资:凡以任务为导向来安排工作时间的岗位,如管理人员、销售人员、技术研发人员、生产/种植人员等,主要以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不计加班。除此之外,如有特殊岗位确需加班的,必须事先经过公司申请审批,不以考勤记录作为加班确定的依据。所有经审批的加班,原则上由公司安排调休;如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安排调休的,可报公司审批后发放加班工资。

第七章 非正式编制人员的工资标准及发放方式

第四十一条 非正式编制人员主要指实习人员、兼职人员和临时人员等。

第四十二条 实习人员主要指学校未毕业人员到公司进行学习、工作参观及工作实操。对于实习人员公司原则上发放基本工资。

第四十三条 兼职人员包括公司外聘的顾问、外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兼职销售人员等。对于兼职人员需要根据所签订的兼职协议或者劳务合同的约定,完成所要求的任务后,按照约定时间、约定额度发放工资。

第四十四条 临时人员包括公司聘用的小时工或临时工作人员,临时人员的工资按照所签订的劳务合同执行。原则上必须采取计时/计件工资制。具体额度和标准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综合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试行6个月,试用期内根据反馈做适度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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