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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试点标准地出让制度改革--将环境、亩产标准纳入用地条件

 随缘4690 2018-12-28

近日,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台《天津市标准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要求围绕事先做评价,事前定标准,事中做承诺,事后强监管”,对新增备案类工业项目探索实施标准地出让制度,年底前形成全领域、全产业可复制、可推广的标准地出让模式。

方案明确试点基本原则包括:一是坚持市场化配置,在完成区域评价的基础上,制定用地控制、建设、规划、环境、投资强度及税收等一系列标准,明晰土地招拍挂出让的前置条件,减少政府对土地要素配置的干预,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二是坚持改革降成本,政府通过统一区域评价,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最大限度减轻企业负担;三是坚持政府强监管,依法依规建立土地出让标准体系,加强对企业承诺履行情况的监管,建立“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联合奖惩机制。

方案要求,一是事先做评价,由区审批局组织区规划、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实施区域环境、水土保持等区域评价,完善区域负面清单,为“标准地”落地打好基础;二是事前定标准,依据《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以及相关行业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建立新增备案类工业项目用地标准地指导性控制指标体系;三是事中作承诺,“标准地”出让完成后,项目业主与“标准地”所属园区签订协议,承诺按约兑现指标,明确违约责任,按规定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四是事后强监管,项目竣工后,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由相应验收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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