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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最新版修正案发布:非农建设用地将不再“必须国有”!

 量子ceees2u2yp 2018-12-30

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在明确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条件及管理措施,以及健全宅基地权益保障方式等方面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

缩小征地范围

一直以来,某些地方政府低价征地、高价出让以及由此带来的“土地财政”依赖、对失地农民权益保障不足等问题让征地制度饱受争议。而过去10年,中国官方的多项改革都把缩小土地征收范围作为征地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务。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删去了现行土地管理法关于“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为国有的原集体土地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同日提请审议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关于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必须先征收为国有后才能出让的规定,新增加一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衔接土地管理法修改。

此项改革扫清了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碍。也就是说,集体建设用地将不再“必须国有”,符合一定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不需要经过征收为国有,而是直接进入建设用地市场。

清障集体建设用地入市

同时,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还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条件及管理措施。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也就是说,此前土地出让对应国有土地,地方政府是有权进行土地出让的,但是修改之后,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等可以直接进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出让。这样的话可以更好地保护老百姓的利益,让老百姓获得更多的土地增值收益。

征地补偿由片区综合地价确定

其次,草案中还明确了,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区、市)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且制定区片综合地价要综合考虑到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以及土地产值、安置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

规范土地征收程序

要求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前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意见、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前期工作,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方可申请征收土地。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供审批机关决策参考。

适当下放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

对于土地审批权限,现行法律规定,凡是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其农用地转用都由国务院批准。基于此,草案规定,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其他原由国务院批准的情形,改为”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分批次用地,原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改为“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同时,草案还删去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地报国务院备案的规定。

强化耕地保护

草案要求地方人民政府确保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在《土地管理法》经历过三次修改之后,这次修改又会对咱老百姓产生哪些影响呢?

弊端: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在修改过后赋予了我们老百姓更多的权利,但是此次修改更多的担心是村委会是农村集体组织的代表,那么,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或是流转过程中,村委会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代表则很有可能会存在滥用职权,私自将集体土地流转出去,这样一来的话,就会对咱老百姓造成很大的利益损害。

益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中明确,对符合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这也足够说明了,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很大程度上赋予了老百姓和农村集体流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更多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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