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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后,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该怎么计算?

 昵称5609635 2018-12-31

首先,需要明确居民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区别: 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纳税义务范围: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 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纳税义务范围: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 国内工薪阶层通常都属于居民个人,因此,非居民个人的工薪个税计算方法本文暂不讨论。

居民个人取得的四类所得,按年综合计算个人所得税

从2019年1月1日起,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对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稿酬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个税改革后,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该怎么计算?一文读懂!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年度税率表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具体的扣除项目如下:

一、基本减除费用

居民个人每一纳税年度的综合所得,可以减除费用六万元

二、专项扣除

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三、专项附加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四、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1.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3.试点地区商业养老保险支出

《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

①.关于试点政策&试点地区及时间。

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②.试点政策内容。

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个人缴费税前扣除标准。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4.个人公益慈善捐赠支出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第六条,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5.符合条件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按如下公式计算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综合所得收入-60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预扣预缴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年度12月,累计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1.工资薪金所得的预扣预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上述公式中,计算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额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

个税改革后,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该怎么计算?一文读懂!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 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2.劳务报酬所得的预扣预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预缴方法如下: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收入-800元或者收入×20%

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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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预缴方法如下: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收入-800元或者收入×20%

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4.稿酬所得的预扣预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稿酬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预缴方法如下:稿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收入-800元或者收入×20%]×70%

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的之一的纳税人,需要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且上述所得年收入额减去累计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

(二)纳税人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的一项或多项,且上述所得项目的年累计收入减去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再减去年度累计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

(三)扣缴义务人纳税年度内累计预扣预缴税额,低于依法计算的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

(四)纳税年度内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而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的;

(五)纳税人依法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

(六)纳税人依法申请退税的。

纳税人依法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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