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主要是两个方面的好处: 1、保持对员工持股平台所持股份的控制权 员工持股平台以有限合伙形式成立,根据法律规定,由普通合伙人(GP)代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合伙企业法》规定: 第六十七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持股平台所持有的股份表决权实质上是由普通合伙人(GP)来行使,如此一来,大股东可以保持对员工持股平台所持股份表决权的控制。 2、规避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综合分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持股平台(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同时,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适用股东有限责任制,即对最终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而言,其只要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承担责任即可,因此回避了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 个人看法,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还望指正!好读书不求甚解,尤喜武侠、推理,欢迎朋友们相互交流学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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