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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公司搭建有限合伙性质的员工持股平台,还要再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担任GP,这样做有什么好处呢?

 田美风子 2019-01-02

我觉得主要是两个方面的好处:

1、保持对员工持股平台所持股份的控制权

员工持股平台以有限合伙形式成立,根据法律规定,由普通合伙人(GP)代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合伙企业法》规定:

第六十七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第六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持股平台所持有的股份表决权实质上是由普通合伙人(GP)来行使,如此一来,大股东可以保持对员工持股平台所持股份表决权的控制。

2、规避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综合分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持股平台(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同时,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适用股东有限责任制,即对最终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而言,其只要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承担责任即可,因此回避了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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