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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税务】2018年12月征期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 2018.12.27

 刘刘4615 2019-01-02

1.企业为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纳税人,可以选择勾选认证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规定,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B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扩大到纳税信用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销售哪些自产的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3.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预缴税款能否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或者退还?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交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递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5.本月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跨月是否能作废?

答: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本规定作废条件: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构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不符。

6.一般纳税人上期已缴纳增值税,本期申报时主表第25行“期初未缴税额”带出数据怎么办?

答:主表第25行“期初未缴税额”的“本月数”按上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的“本月数”填写。带出数据无需处理。

7.建筑工程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分包部分是否也必须选择简易计税办法?

答: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8.销售业务未实际发生,但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了一笔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如果销售方没有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其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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