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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应当预缴增值税

 雨送黄昏xzj 2020-10-19
       营改增后增值税除了税率和征收率,又出现一个新名词“预征率”。那么,到底哪些情况下需要预缴增值税呢?
         一、总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省的,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增值税汇总缴纳认定有以下2种类型,分支机构应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预征率预缴:分支机构按固定预征率或定额税率预缴;分摊预缴:总分支机构按销售收入比例分配应纳税额。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 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9%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三、建筑安装业企业,跨区域(不包括同一地级市)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 9%)×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 3%)×3%。
        四、纳税人异地出租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具体预缴税款计算方法如下:单位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 9%)×3%;单位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 5%)×5%;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 5%)×1.5%。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省的,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注意: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五、纳税人异地转让不动产。纳税人异地转让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 5%)×5%;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 5%)×5%。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六、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一个月内需要多次领购专用发票。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行限额限量发售专用发票制度。辅导期纳税人每次专用发票领购量限定不能超过25份,再次领购时其领购份数不能超过核定每次领购份数与结存未使用空白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数。辅导期纳税人在一个月内需要多次领购专用发票时,从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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