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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河税务:聊聊房地产、建筑业预缴增值税的那些事

 好心妈 2019-01-03

作者简介:

     王韶平,女,会计师,河北长河税务师AAA事务所审计助理。四年多来一直从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亏损鉴证、企业财产损失审批的鉴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等工作。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收款需要预缴税款


      预缴时间: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计算预缴增值税,并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预缴税款;


      预缴地点:应在收到预收款时在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计算方法:按照计税方法的选择,对取得预收款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预缴税款=预收款/(1+税率/征收率)*3%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第八款:9.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税总〔2016〕18号公告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二十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第二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三、对于异地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出租业务需要预缴税款









            

       缴时间:对于异地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出租业务,应在取得租金时计算预缴增值税,并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


      预缴地点:对于异地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出租业务,应在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因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预缴,而是申报缴纳情形,故本文没有单独列出)


    计算方法:单位(个体出租住房除外)区分计税方法:

     一般计方法: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简易计税方法: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个体出租住房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税〔2016〕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 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第二条、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自行开发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3%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税〔2016〕4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中第三条:

    (二)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税总〔2016〕17号公告 第七条预缴税款的计算

    (一)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二)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三)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税总〔2016〕16号公告第六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预缴税款的,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




四、对于不动产转让业务需要预缴税款








    

     预缴时间:应在取得价款和价外费用时预缴增值税。

     预缴地点: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预缴增值税。

     计算方法:自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非自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十)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上述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税总〔2016〕14号公告

    第六条 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区分以下情形计算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税款:

    (一)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二)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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