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九日,宜昌县东湖札堂座无虚席,近千人在这里旁听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曾宪柱不服宜昌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 罚一案。 原告曾宪柱是长江葛洲坝工程局一公司一队汽车驾驶员,于今年七月七日乘县客运站王基友驾驶的客运班车到分乡棠垭西北口水库工地,因对司机途中停车查票不满发生争执并殴打司机,造成司机王基友胸部软组织损伤。为此,宜昌县公安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曾宪柱拘留十日并负担王基友的医疗费及误工工资的处罚。曾宪柱不服处罚,向地区公安处申请复议,地区公安处作出了维持原处罚的裁决。曾宪柱仍不服并于十月二十三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庭审、法庭调查、法定辩论,根据事实,依照法律,作出了维护宜昌县公安局对曾宪柱治安拘留十日,赔偿受害人医疗费一百一十七元四角四分损失的裁决。同时严肃指出了县公安局在办案程序上的某些违法行为,责成县公安局认真总结教训,对办案人员进行严肃批评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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