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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区曝光一批新增(在建)违法建筑

 常心舟 2019-01-03

根据《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第282号令)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并向有关单位、行业组织通报:

(一)不配合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

(二)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

(三)阻碍对违法建筑实施行政强制的。

随着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逐步、深入推进,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得到绝大多数市民的理解和支持;但仍有一小部分违法建筑者存在侥幸心理,在整治违法建筑的高压态势下,继续修建违法建筑,且拒不配合相关单位对违法建筑的处置,给城市规划管理和房屋安全带来极大影响。为此,万州区查违指挥办综合全区查处新增违法建筑工作情况,决定对有上述情形的违法建筑及业主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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