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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版】年终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你用对了吗?

 昵称45623009 2019-01-07

年终奖是我们通俗叫法,国税发[2005]9号称其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指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因年终奖金有其特殊的计税方法,为多数企业所采用。

 

2019年开始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2022年之后不再有年终奖的特殊计税方法,而在此过渡期间(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仍然保留年终奖的特殊计税方法,只是不再有发放年终奖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或5000元补足差额后再找税率的做法,而且给纳税人选择年终奖计税方法和并入综合所得计税的选择权。

 

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正确运用年终奖政策降低个人所得税,需理解以下几点: 


一、        什么是年终奖


年终奖是我们通俗叫法,并不一定是在年终发放的才算是年终奖。单位发的年终奖、年终双薪、第13个月工资、第14个月工资、年底劳动分红、岗位绩效等等,不管单位以什么名义发放,只有是一次起计算发放、统一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申报的,都可以享受年终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        年终奖为什么会有雷区


多发一元年终奖,少拿几千元,出现该情况是个人所得税的七级累进税率及年终奖的特殊计算方法所致,多交的税,约等于年终奖少扣除的11个速算扣除数。


先看看财税〔2018〕164号文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大家可以看到,3000适用3%、3001适用10%;12000适用10%,12001适用20%。


 

计算年终奖时,就是先以年终奖除以12个月,套用相应税率,再减去1个速算扣除数得出个人所得税。如年终奖36000元,36000/12=3000元,适用3%的税率,年终奖个人所得税=36000*3%-0=1080元,36001元呢?36001/12>3000,适用10%的税率,年终奖个人所得税=36001*10%-210=3390.1元,所以会出现年终奖36000元,到手34920元,年终奖36001元,到手只有32610.9元的情况。

 


因为综合所得有速算扣除数,每上升一个级别,有对应的速算扣除数可以扣除,年终奖不一样,他适用高一级别税率之后,类似于按月计算个人所得税*12,但能扣除的扣除数只有1个,即36001能够扣除的速算扣除数是210,而不是12*210=2520,雷区就在于这11个速算扣除数,36001比36000少拿的钱约等于210*11=2310元。

 


年终奖36000元及以下,全部适用税率是3%,在36000元以内,肯定是金额越大,到手越多,同样,在其他数字期间,包括36000-144000,144000-300000以及其他区间,也都一样,在区间内,金额越大越好,这就需要比较不同期间的大小。假设适用10%税率的数字X与36000元到手收入一样,适用20%税率的数字Y与144000元到手收人一样,则有以下等式:

36000-36000*3%=X-(X*10%-210),计算得出X=38566.67

144000-(144000*10%-210)=Y-(Y*20%-1410),计算得出Y=160500

其他区间可以用同样的方式测算。


经测算,2019年之后,年终奖雷区(精确到元)如下:

(36,001元-38,567元),(144,001元-160,500元),(300,001元-318,333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元),(960,001元-1,120,000元)。

 

如果你的年终奖在上述数据范围内,恭喜你,得和财务部门商量下对策。

 

三、        正确理解每年只能用一次


我们先看一则税务稽查案例:

【案例】某公司变相发放补贴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被查处(深圳地税2014年6月23日)

深圳市地税局第三稽查局对某公司纳税情况实施稽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费用报销的名义发放各类补贴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最终依法责令其补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处以罚款,补罚金额合计14万元。

……

该公司分两次发放年终奖,上半年发放一次, 下半年发放一次。根据税法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使用一次,因此按规定该公司只能选取其中一次发放的年终奖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另一次发放的年终奖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该公司违反规定将两次发放的年终奖合并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也造成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上例当中,企业分两次发放年终奖按年终奖申报个人所得税被罚,国税发[2005]9号也明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2019年之后,如果选用年终奖计税方式,上述限制仍然有效。

 


   

具体需注意以下方面:


1.     一些企业2018年已经使用过一次年终奖优惠政策,如果是在2018年10月-12月期间再次发放年终奖金,则不能再次使用,如果是2017年12月发放,2018年1月申报,则不影响;


2.    一次”是每个人一次,不是整个公司必须统一发放一次。个人所得税申报是以个人为主体进行申报,每个年度申报一次,系统会记录并控制。同一家企业,可以财务部2月发年终奖、销售部4月发年终奖,不影响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应用;


3.一年一次”只针对全年一次性奖金,对于其他参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个人所得税的,不影响年终奖的计算,例如企业向员工低价售房,参考的就是年终奖计税方式。根据财税[2018]164号文第六条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符合财税[2007]13号第二条规定的,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四、选择年终奖计税方式不一定最有利


根据财税〔2018〕164号文第一条规定,过渡期间(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由于新的计税方法取消了补差额的做法,年终奖最低适用的税收成本为3%,即就算是拿了100元的年终奖,也需要交3元的个人所得税。与此同时,综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有6万每年的基本减除费用、还有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通常年薪10万以下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综合所得收入较低,平时基本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年终奖占比不高的人群,可以选择并入综合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是选择年终奖计税方式。具体需要结合个人的具体情况测算。


此外,比年终奖更为优惠的还有其他方式,如离职补偿个人所得税,在两者可以选择的情况下,选择离职补偿比年终奖金更为划算。依据财税〔2018〕164号文第五条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来源:易税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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