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年10月18日,国际军事法庭第一次审判在柏林举行,自1945年11月20日移至德国纽伦堡城。经过216次开庭,于1946年10月1日结束。法庭对24名被告中的22人作了宣判:判处以下12人绞刑: 赫尔曼•威廉·戈林,纳粹政权第2号人物,航空总监,普鲁士总理,陆军将军,德国4年计划全权执行人,“帝国元帅”,希特勒“全权继承人”。 约阿希姆•冯·里宾特洛甫,德国外交部长。 威廉•凯特尔,德国陆军将领,国防军最高统帅部长官。 恩斯特•卡尔滕布隆纳,德国保安总局局长。 阿尔弗雷德•罗森堡,“纳粹思想家”,纳粹刊物主编,德国东方占领区事务部长。 汉斯•弗兰克,纳粹党法律事务全国领导人,波兰占领区总督。 威廉•弗利克,内政部长,内阁国防委员会成员,驻波希米亚和摩拉维亚地区“保护长官”。 朱利叶斯•斯特雷切,反犹刊物《前锋报》主编。 阿尔弗雷德•约德尔,德国国防军最高统帅部国防处处长,作战处处长。 弗里茨•绍克尔,冲锋队和党卫军将军,劳工事务全权负责人。 赛伊斯•英夸特,驻奥地利总督,德国驻荷兰占领区长官。 马丁•鲍曼,希特勒秘书。 判处以下3人无期徒刑: 鲁道夫•沃尔特·理查德·赫斯,国防委员会成员,纳粹党书记处负责人,希特勒第二继承人。 埃里希•雷德尔,海军总司令,国防委员会成员,海军名义总监。 瓦尔特•冯克,政府新闻总署和宣传部负责人,德国经济部长,战争经济全权委员会负责人,德国国家银行总裁。 判处以下2人20年徒刑: 巴尔杜•冯·席腊赫,全德青年领导人,驻维也纳总督。 阿尔伯特•施佩尔,军备、军需及军火部部长。 判处以下1人15年徒刑: 康斯坦丁•冯•纽赖特,不管部部长,国防委员会委员,驻波希米亚—摩拉维亚“保护长官”。 判处以下1人10年徒刑: 卡尔•邓尼茨,潜水艇舰队司令,海军总司令。 以下3人被宣判无罪,予以释放: 弗兰茨•巴本,德国总理,内阁副总理,驻奥地利、土耳其使节。 耶马尔•沙赫特,国家银行总裁,战争经济全权委员会成员。 汉斯•弗里切,宣传部国内新闻司司长。 以下各组织被宣判为犯罪组织: 德国政治领袖集团; 秘密警察和保安勤务处; 党卫队。 以下各被告组织未被宣判为犯罪组织: 德国内阁; 纳粹党冲锋队; 参谋部; 国防军最高统帅部。 宣判完毕,庭长说明,凡有上诉者,可在4天之内向管制委员会呈交“宽恕请求书” 。 之后,庭长又宣布了苏联法官的不同意见。苏联法官、司法少将特尼基钦科认为,不宣告德国内阁、参谋本部及国防军最高统帅部为犯罪组织,判处被告赫斯无期徒刑,宣告被告巴本、沙赫特、弗里切无罪而予以释放都是不正确的,没有根据的。苏联法官在长达30页的意见书中详尽阐述了自己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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