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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附物的归属与补偿

 柳林1211 2019-01-08
    民法理论中的添附问题,我国物权法虽无明确规定,但理论上却不乏研究,而且观点基本一致。一般认为,添附是指附合、混合和加工三者的统称。所谓附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分属于不同的所有人所有的物,依附结合在另一物之上,而成为该物的组成部分且无法分离,或者分离后将大大降低其价值的财产结合状态;所谓混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分属于不同的所有人所有的物,相互混杂,致使不能或难以相分离的一种财产结合状态;所谓加工,是指对由他人提供的财产进行加工改造,使之符合约定的条件或者提高物品的价值。
    比如,承租人对出租人房屋的装潢,即属于添附之中的附合。如果装潢材料被拆下,其价值和使用价值几近于零。 

二、添附物的物权归属 

    就附合这类典型的添附形式而言,财产一经附合于他物,产权即发生变化:如果是动产附合于不动产,则由不动产人取得包括动产在内的财产的所有权;如果是动产附合于另一动产,则由主物的所有人取得全部的财产所有权。例如某装潢公司自行购买了材料为某大厦进行装潢,工程结束后,他取得的只能是债权,即向大厦(或合同相对方)要求补偿装修价款的权利(即求偿权),而不能是大厦内的装潢设施的物权(该物权应由大厦的物权人享有)。 
    而对混合而言,一般涉及的是动产。添附的财产一经混合于他物,产权即发生变化:应视为按份共有关系。可按共有关系进行双方的混合财产分割,但主观上对发生混合存在过错或混合前财产品质相对较差的一方,应当酌情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对加工而言,通常涉及的仅是动产。处理方式也比较简单:加工之前,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则加工后的成品应归提供用以加工之物的物权人所有,由其酌情给予加工人补偿适当的加工费及材料费等经济损失。

三、添附物的求偿权

    以财产添附中的附合为例,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主物的所有人取得财产(包括从物)的所有权,并非是无偿的,因添附丧失权利或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向取得添附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主物所有人求偿。
    这种求偿权应当如何保护呢?对此,有学者认为应按不当得利处理。笔者认为也不能一概而论。因为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的根据(一般指既无法律规定,也无合同约定的情形),使他人受损而使自己获益的行为。而现实生活中,发生添附者,多为当事人之间有过约定。所以,将之界定为不当得利似属牵强。另外,按不当得利处理,由取得添附的不动产所有人按照原动产价值返还给另一方,而不考虑其他因素,则会加重不动产所有人的负担,对其亦不公平。例如乙承租甲的房屋开饭店并装潢,但不久门前即遭市政建设改造,致使该房根本无法经营餐饮业,如一律折价给甲,对甲显然不公。当然,如果不给予乙一定的补偿,则对乙也不公平。
    求偿权就是请求补偿的权利,而不涉及物权。在目前我国物权法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若双方当事人事先已有明确约定,则一般按约定办理;若双方当事人事先并无明确约定,则只能由法官根据个案特点,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兼顾双方的利益,作具体适当的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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