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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注定无法成为“经典”

 不咬人的蚊子 2019-01-09

许霆案注定无法成为“经典”

傅达林

 20080528日 正义网-检察日报

 

沸沸扬扬的“许霆案”终于尘埃落定。近日,广东省高级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许霆的上诉,维持原判(523日《法制日报》)。

回顾许霆案的历程,从代理律师的不断呼吁到被告人的“语出惊人”,从网络上的质疑声声到两会上的高层表态,从法学家们的激情言说到坊间的全民激辩,在一路喧嚣的舆论浪潮中,许霆案由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到二审高院发回重审,再到法定刑以下判决,一波三折的司法程序让人们见证了正义博弈的神奇过程。

事实上,对国家宏观的法治构建而言,塑造公民对正义的态度、对法治的认同乃至对微观公正的激辩兴趣,乃是一项意义非凡的任务。而一个富有争议的影响性案件,往往能成为孵化法治元素的经典载体。从上个世纪美国的米兰达案、辛普森案,到世纪之初中国的孙志刚案、延安黄碟案,都显出个案在启蒙民众程序观念、权利意识等法价值上的功能。所以,当许霆从提款机中取走17万余元那一刻起,就蕴含了一个助动中国法治的良好契机。遗憾的是,许霆案对社会法治的理性构建并未起到多大的发酵作用。

从理想的角度来看,一个案件要成为经典,一般需要三个方面的“配合”:一是司法机关能够在喧嚣舆论中秉持理性,通过处理案件向社会传达出司法的冷性品格;二是公共知识分子能够切中案件要害作出符合法治理念的阐释和评述,引导普通民众树立起法治极缺的观念要素;三是大众传媒能够尊重司法规律,在案件的宣传和评论传播上善于发掘有益法治进步的内容。

例如在美国的米兰达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作出了一个让美国人目瞪口呆的裁判,认定未告知沉默权的情况下收集的被告供词和供认书不能作为证据进入司法程序。针对民众的不解和抨击,沃伦大法官精辟地回应:判处米兰达刑期,是不公正的程序产生了公正的实体,而释放米兰达,虽是实体的不公,但却维护了程序的公正。实体不公,只是个案正义的泯灭,而程序不公,则是全部司法制度正义性的普遍丧失。正是因为司法当局选择了程序理性的立场,也正是因为法官如此精辟的“释法”,才使得此案虽饱受质疑却开创了美国乃至全球刑事司法正当程序的先河,堪称经典。而在被誉为“世纪审判”的辛普森案中,不仅案件的进程因为媒体恰如其分的报道和法律人关键性的评论而震撼全美,成为当时最受欢迎的“法制题材连续剧”,而且主审法官的一句“大家都看见了辛普森沾满鲜血的手,但法律却不能说已看见”,更是让许多美国人深刻领悟到法律正当程序的价值所在。司法机关这种秉承理性的坚毅,法官深入人心的阐释,以及媒体对司法独立的充分尊重和公共人士对案件的理性评价,共同将一起争议颇多的案件发酵成法治的“助产妇”,从而对法治产生了无法估量的影响。

相比而言,目前我国欠成熟的司法主体、欠成熟的传媒主体和欠成熟的观点市场,都还没有为影响性案件成就法治经典提供充分的孵化条件。回到许霆案,由“无期”到“五年”的惊险“蹦极”;明明是法律适用问题,二审法院却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最终以《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求得破解之术……所有这些,都似乎是一种困于立法局限和舆论压力下的尴尬转身,既谈不上程序正义,也难以让人对司法产生信赖感。与此同时,行使“表达权”的公共知识分子和传媒舆论过于激动的情绪也发人深省。比如,一些法律专家避开司法公正的相对背景而发出“官贪十八徒三年,民占十七囚终生”的感叹是否合乎理性?评论者大肆使用常理的类推、比喻来评析一个专业性案例是否科学?舆论引入生活中银行的强势与用户的权利贫困评价裁判,甚至强调“网上调查只有7%的人不会像许霆那样多取钱”是否适当?更多的评论囿于司法技术上的纠缠而失去了对国家法治机器正当化运作问题的深切关注,那些具有法学知识背景的公共知识分子并未深入到分歧背后展开精神性叙事。在舆论没有教给民众一双明辨法理的法眼,更未探讨法之为法、道之为道的真谛的情况下,“经典”的机会注定与许霆案擦肩而过。

 

  掩卷而思,不禁联想到周星驰的那段“经典台词”。或许关于法治,也流传着这样一段“故事”:曾经有一个经典的案件摆在公众面前,人们没有珍惜,等到失去的时候才后悔莫及。人类法制史上最不幸的事莫过于此。如果上天再给一个机会的话,我们一定会紧紧抓住那个案例,从中找到通往法治的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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