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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金华303 2019-01-10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

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罪名简析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构成要件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客体。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反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主体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量刑标准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 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界认定

与非罪的界限

对于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工作不负责任,疏忽大意,过失毁灭证据的,不构成本罪。对于虽属故意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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