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居民个人“伪装”成非居民个人身份避税案

 至道从容 2019-01-11

TPPERSON按:根据财税字[1994]020号第八条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但是境内居民个人股息红利则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因此一些居民个人就会利用身份的转换来享受外籍个人(非居民个人)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从而规避境内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2017年4月7日《中国税务报》刊登的江苏这一案例就是如此,江苏HC铝厂的股东个人潘某并没有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而仅仅是持有香港居住证而已,因此不能算为外籍个人,最终被当地税局否定了该公司持股人潘某香港居民身份,追缴潘某个人所得税428.58万元。需要提醒亲们关注的是针对财税字[1994]020号第八条规定的国发[2013]6号《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曾考虑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但是财税部门一直未曾出台正式文件取消该优惠政策,但2018年12月2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八条明确:除上述衔接事项外,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按照原文件规定执行;2018年12月2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则明确财税字[1994]020号继续有效。所以,随着新个税法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后,针对该外籍个人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还继续有效,未来将会如何,期待进一步的衔接规定。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