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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一日一说(企业所得税51):免税收入(3)

 刘刘4615 2013-01-09

股权投资收益所得税需要根据收益性质进行处理:

一、股息、红利所得

(一)居民企业

关键词:条件免税、备案、没有“按税率差补税”

条件免税——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的分红要缴税,其他的分红都不需要缴税

备案——中国财税工作者都知道

没有“按税率差补税”——以前税率不同,还要来回折腾,考验数学计算能力,现在统一税率25%(个别的不是)就不要了。税率差补税,就是分红的企业税率15%,拿分红的税率25%,好了,分红其实也就缴15%的税,那么拿分红的企业要补缴10%(25%-15%)的所得税,就是一句话,那分红的企业死都要缴25%的所得税。

1、需要条件免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为免税收入,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也就是说,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的分红要缴税,其他的分红都不需要缴税。

2、需要备案。但免税收益需向税务机关备案(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3、没有“按税率差补税”。2008年以前/居民企业之间的税后利润分配,如果存在非定期减免税造成的税率差,则要按税率差补税。但在2008年以后,即使企业分配的税后利润是属于2008年以前的,也可以按照新税法的规定免税,不需要按税率差补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四条规定, 20081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二)非居民企业

关键词:不免税、10%

不免税:以前是引进外资,现在走出去了,不免了

10%:不能一下就25%,老外真不干了。

以前免税现在10%税率。2008年以前,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境内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不需要缴税。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分红需要按10%的税率缴税。虽然税法规定的税率是10%,但如果非居民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我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协定的税率低于10%,则可以按协定的税率执行。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被投资企业在2008年以前实现的税后利润分红,税法规定还是按原政策执行,即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已采用带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股东,无须再缴纳缴纳“股息、利息、分红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200811日以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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