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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新税法股息红利权益性投资收益的规定

 qlzy1 2009-09-14

关注新税法股息红利权益性投资收益的规定

作者:张郢

股权投资收益包括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需要根据投资与被投资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差补税的股权投资收益是指持有收益,在“两税合一”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仅指内资企业的股权投资持有收益。外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从设在中国境内的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作为持有收益的股息红利等权投资收益(以下简称股息、红利),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在新法颁布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规定有一些变化值得关注。

 

  一、明确境内外所得划分标准

 

  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股息、红利的境内外所得划分标准,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二、收入确认时间发生变化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取消了国税发(2008118号以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作为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的规定。

 

  三、新增股息、红利的免税规定

 

  鉴于股息红利是税后利润分配形成的,对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是国际上消除法律性双重征税的通行做法,新企业所得税法也采取了这一做法。但是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上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取消了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税的规定。但200811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号)

 

  三、免税的股息、红利不需要弥补亏损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亏损定义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免税收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可见,符合免税条件的股息红利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再参与弥补亏损。

 

  四、征税的股利、红利收益不再补税率差。

 

  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在新法中,企业投资于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开封微利企业等实行低税率的企业,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股利、红利所得作为应纳税收入不再补税率差。

 

  五、首次引入境外股息、红利负担的所得税间接抵免方法

 

  旧的外商所得税法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以作为费用扣除。新法取消了上述直接抵免的规定,引入了对股息、红利负担的所得税给予间接抵免的方法,间接抵免是指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控制或者间接控制(以直接或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抵免限额内抵免,抵免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六、增加受控外国企业反避税规则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人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并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明确,一是明确了构成受控外国企业的控制关系具体包括:

 

  (一)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

 

  (二)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没有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二是明确实际税负偏低的判定标准。即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是指低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的50%。三是明确中国居民的含义,即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其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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