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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时的那些“坑”你都了解吗?

 量子ceees2u2yp 2019-01-11

在这个世上,没有永远都会存在的东西,这也是为什么比起车、电子品等一些易耗品,人们更愿意买房子,不仅仅是因为可以供我们居住,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比起我们接触到的其他物品来说,房子可以存在的期限可以说是最长的了,少则30年40年,多则70年。但是房子又不能和其他物品相提并论,一套房子可能需要我们掏空整个家的积蓄,所以和其他物品不同的是,房子就算到期了,我们也会得到一定的补偿。

根据不同的情况,不同的房子所能获得的补偿也不同,可能会住进新的房子里,也可能会得到一笔钱,反正有一点是购房者可以放心的,房子就算到了该有的期限,也不会让我们两手空空什么都没有。

近几年来,我们会发现越来越多的地方出现了城改或棚改的现象,这是因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为了城市的整体规划,必要的时候,会出现对原有建筑房屋进行拆除、搬迁的情况,为的是要达到整体的整齐划一,也是为了日益紧张的国有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所以对可能要面临拆迁事宜的购房者来说,了解好拆迁的环节是很有必要的,我们都知道当时买房的时候是需要签订很多协议的,那么拆迁也是一样,这其中最重要的要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了,谁都不想自己辛苦买来的房子到最后钱房两空,所以有关补偿和安置方面的事情一定要留心。

一、口头的承诺和空白的协议要留心

对于很多被征收人也就是房屋的拥有者来说,大概也是生平第一次遇见拆迁这种事情,没有经验也是人之常情,但是这样就很容易被征收方占了上风,一不小心就会让征收方令人心动的口头承诺给蒙骗,更严重的还会因为心急在没有明确内容的空白协议上签了字,等到征收方把协议拿到手后,很有可能就会胡乱填写一些业主并不知道的事项。

就算他们口头上承诺的再好,业主也要留心,一定要把合同中涉及到自己利益的条款写清楚,而且一定要自己手里留一份原件,这样如果日后真的出现了什么问题,业主也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不是合法签约对象时不要签

根据我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需要由房屋征收部门的专业工作人员来与被征收人签约,一般情况下,集体土地征收和农村房屋拆迁的负责单位是县级政府国土部门,而城市房屋拆迁的负责单位是由工作人员专门成立的拆迁办和拆迁指挥队等。

很多时候会出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人员来与被征收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这种时候被征收人就需要留心了,这类人是没有权利签订此类文件的,他们很有可能在拆迁结束后就消失了,更别说来履行什么协议了,日后如果业主发现被骗想起诉,都不知道应该告谁,会让自己处在及其被动的局面里。

三、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协议要谨慎

对于拆迁的问题,法律有规定,征收方和被征收方是可以就房屋价值的问题进行商议,而且对积极配合拆迁工作的业主会进行奖励,也就是说,在拆迁这件事上,可以以双方的意愿为主进行协商。

所以业主一定要注意,在这个时候,一定要把违约责任写在协议里,这样也是为了日后如果征收方出现了违约的情况,业主可以根据协议里的相关条款进行起诉,比如安置房的交房时间,安置房是否可以办理产权证,拆迁补偿款何时到账等问题,一定要在协议里明确的标出,并且约定好具体的履行程序和细节,除了这些,关于违约后的赔偿问题也可以给我们带来一定的保障。

被征收方本就是拆迁时的弱者,所以一定要提前了解好相关事宜,必要的时候也可以寻求专业的律师来帮助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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