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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头条:个体工商户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昵称60218045 2019-01-11

每日头条:个体工商户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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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2005年8月,朱某设立个体工商户某酒店经营餐饮、住宿等服务,经营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者为朱某。2014年,该个体工商户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原告所有的房屋进行酒店经营,双方约定租期为4年,租赁费为60万元每年。朱某在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后,对于之后的租金和违约金一直拖欠拒不支付,于是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个体工商户支付拖欠的租金,朱某的妻子陈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民法通则》 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根据上述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的,其财产责任不涉及家庭共有财产,这是一般原则。个人财产既包括自己所有的财产,也包括与其共有的财产中应归于其所有的财产部分。如果个人财产没有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分离出来,那就应该在分割家庭共有财产之后,以归属于个人经营者个人的那部分财产用来偿还债权人。本案中,被告提供的用以证明已付租金的证据中以及原告搜集的其它证据,均证明了朱某设立的个体工商户虽名为个人经营但实际为家庭经营的事实,因此朱某之妻陈某应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

鑫涌律师提醒

现实中确实存在很多实际为家庭经营、夫妻经营而工商登记为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而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明显加重,在债权人举证不能的情形下,这类个体工商户确实可能存在逃废债的情形,因此,当事人在与个体工商户签订民商事合同时,需要注意该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信息,如登记为个人而实际为夫妻或者家庭经营的,可以要求夫妻的另一方或其他家庭成员为该合同提供担保,或者搜集该个体工商户实为家庭经营的有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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