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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不敢承接权健案,于法治无益

 刘政人性本恶 2019-01-13

文章来源:百度

1月10日,中新经纬发布了一条消息:北京某律师事务所有关人士对中新经纬说:权健的人来找我,说愿意出高额费用,让我们给束昱辉做取保候审,甚至要求做无罪辩护。但我们所没有人会接他们的案子。

中新经纬的报道说,自1月7日权健实控人束昱辉等18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后,“权健”就成了烫手山芋,让许多律师事务所避之不及。

律所、律师拒接权健的案件,可以理解,但无论从什么角度说,都是一件遗憾的事情。没有律师敢接权健案,于法治建设无益。

刑事案件的辩护难做,几乎是律师界不成文的“共识”。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往往要面临两方面的压力。在很多人眼中,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是“为坏人说话”的,为坏人说话,还是好人吗?这是刑事辩护的“道德”风险。为什么“道德”二字要打引号,后面会说到。

刑事案件都是公诉案件,即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诉讼;律师为被告辩护,在法庭上,律师与公诉人是对抗关系,似乎是“政治不正确”,其“形象”当然是负面的。经由“丁香医生”怒怼后,权健集团斑斑劣迹被一一曝光,人神共愤,这个当口,谁为权健辩护,与引火烧身无异。

那么,没有律师为权健辩护,为什么会是一件遗憾的事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人人”,就包括权健集团及其实控人束昱辉等18名犯罪嫌疑人。必须经由法庭审判来确定权健的罪行并量刑,这是权健应得的惩罚;但这种惩罚同时也是权健的合法权利,即保证权健在法律框架内受到惩罚。如若对权健法外施恩,是对权健受害者的侵害;相反,如对权健法外施刑,公众就不知道权健所受刑罚与其行为是否相当。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言而喻地包含了这个原则:必须经由法庭审理,以法律保证被告所犯之罪与所受之罚的相一致,或者说相对等。在法庭审理中,辩护是重要一环;在公开原则下,控辩双方的辩驳越是充分,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就越是确凿无疑。

为什么法律要规定被告的辩护权?为什么要保证辩护人与公诉人对抗(辩驳)空间?法官、公诉人和律师,三者组成了法律共同体,在法庭上承担不同的责任;但是,三者的具体分工之上,是法律人的共同使命:保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在每一个特定的案件中得到充分实现;唯其如此,公众的法律信仰才能得到维护,法治大厦才有坚实的基础。

权健案因该公司的经营规模、束昱辉头顶的各种光环、受害者众等因素,社会关注度极高,民愤极大,显得比很多案子特殊;但是,在法律意义上,不应有特殊性,即不能因为上述特殊性,让审理的各个环节有所变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能有稍许损益。

以往一些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往往会引发争议:法律人抱怨“舆论干预审判”,公众则要求审理的公开。这容易造成一种假象,似乎审理公开与社会舆论是一对无解的矛盾。

其实并不然。包括法官、公诉人、律师在内的法律人,对待社会舆论的正确做法,仍然是“忠于法律”;关注舆论,并不等于要被舆论所左右而失去法律立场。社会公众对案件审理的评价,也不应背离法律。

对案件审理、对法律人的道德评价,不能突破法律。法律是道德的底线,罔顾法律的所谓道德评价,应该被视为是不道德的。

权健案的开庭审理不会太远。如果没有律所为权健辩护,也会有官方指定辩护律师为权健辩护,但还是不如有非指定的律所为权健辩护来得好。说的功利一点,为权健辩护,能够为律所、律师赢得知名度;说的理性一点,敢不敢接权健这个烫手山芋,也是对法律人的法律信仰的考验。

在律师行业整合洗牌的时代环境下,很多律所管理者都在思考律所的出路在哪里?未来律所该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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