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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小刀|新《个税法》学习心得之十——个人既有综合所得,又有经营所得的悲催事件

 东东东gd 2019-01-13

一、新《个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理解】经营所得没有提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的问题。

 

二、《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与正式稿对“经营所得”的不同规定  

(一)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以其每一纳税年度来源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得,减除费用六万元、专项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理解】经营所得减除费用六万元、减除专项扣除,减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为应纳税所得额。

但未提及可以扣除专项附加扣除。

 

(二)《实施条例》正式稿第十五条第二款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理解】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是否可理解为只有经营所得),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减除专项扣除、减除专项附加扣除,减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既有综合所得,又有经营所得的,不得减除费用6万元、不得减除专项扣除、不得减除专项附加扣除,不得减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极端案例,却是大概率事件

某甲为从事运输的个体工商户,业余爱好诗歌创作。运输业务红红火火,诗歌创作却广种薄收。

2019年辛辛苦苦,取得经营所得100万元;点灯熬油,诗歌创作却只有一首歪诗得以发表,取得稿酬100元。

这时,某甲发现,他悲催了!

 

某甲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既有综合所得100元,又有经营所得100万元。

按照《实施条例》正式稿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某甲经营所得100万元中不得减除费用6万元、不得减除专项扣除、不得减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也不得在汇算清缴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经营所得100万元全额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综合所得100元可以减除费用6万元、可以减除专项扣除、可以减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也可以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综合所得出现巨额负数,无需缴纳个税。

 

某甲只能哭晕在厕所里……

 

但愿这是小刀个人的错误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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