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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有罪,律师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

 数数数据库 2019-01-14

简介

业务专长:婚姻家事、侵权损害赔偿

经典案例:

《赵某与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吴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案》一方当事人开庭时缺席,法院在证据与事实的基础上最终判决离婚;

《曾某与昆明鑫星灵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动者受伤要求赔偿纠纷一案》——该案在律师的努力下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当事人在拿到民事调解书的一个月内领到了赔偿款项;

《张某某与吴某某离婚一案》等。

所获荣誉:2016年获得中国法学会颁发的婚姻家事律师毕业证书

我们把权利上交给了政府和国家,那么怎么样来保证,权利的公正运行?保证权利不被滥用,就是法律所要做的事情。

我为什么要做刑事辩护?

律师业务有很多板块,民事、商事、行政、刑事辩护等等,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会走一个相对专业的路线,因为如果每样业务都想尝试,都不想舍去的话,就疑意味着每个领域都要涉足,有可能所接触到的都是新问题,都要重新去学习一番。那么,你会非常的累,而且也不专业,“术业有专攻嘛”。相信每位律师刚从业的时候都经历了一个万金油的阶段,就是每类案子都接,每类案子都有自己的独特特点,诉讼规则,证据规则,程序要求,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这样的话,每接一个新案都要做这些研究工作,当然对于新律师来说是好事,可以逼着自己去学习去充电,可以拓展知识面业务面和眼界,这个阶段也是必然的,因为只有先广了才能深,只有接触了不同的领域对这些领域有了一些简单的了解,也才能更清楚自己喜欢以及擅长的领域。

我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系,2008年执业,执业以来承办了大量的业务,婚姻纠纷、合同纠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在不断地摸索中寻求适合自己的方向,近几年主要的业务方向是刑事辩护。

很多人不理解,“刑事辩护律师为什么要帮坏人说话?”在回答这个问题前,先来看看我们的权利来源于何处?在法律未出现前人们怎么来解决纠纷的?为什么国家机关有权利对一个人处以刑罚甚至是极刑?我们是从何时放弃“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原始报复型权益平衡的机制?

有一本书很好地论证了国家权利的来源,就是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在该书中卢梭认为:一个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认可。他所说的政治权威在我们的自然状态中并不存在,所以我们需要一个社会契约。在社会契约中,每个人都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取契约自由;在参与政治的过程中,只有每个人同等地放弃全部天然自由,转让给整个集体,人类才能得到平等的契约自由。所以政府的权利来源于处在该政府之下的每一名公民将自身的权利让渡予国家,国家代替公民实现其权利。由国家来代替每一名公民实现权利更能体现“效率”,更能“定分止争”,不难想象一个“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社会将会“怨怨相报何时了”。所以为了更大的自由我们必须放下一些自由,“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公民把天然的自由交由了国家,就意味着不能再使用“私刑”,一个人在被公诉机关起诉到法院以前,我们只能称他为嫌疑人,在被判决以前他都是涉嫌犯罪,而不能叫他罪犯。什么意思?“小偷”固然可恨,但是我们不能因为他的盗窃行为就去打他,因为我们没有这样的权利,如果把他打伤(轻伤以上),就涉嫌故意伤害罪了。而且,权益有不同的位阶,不能因为财产权被侵犯了,就要行为用生命或是健康来抵偿。在普世的价值观中,一般认为权益的位阶由高到低的顺序为:生命权、自由、财产、荣誉……。所以,一个人侵害了国家的公众的或是他人的权益,是否要对他判处刑罚以及判处什么样的刑种,是一门严谨的科学。

刑罚的重要原则之一罪责刑相一致原则(犯多大的罪承担多大的刑罚)。在离开学校很长一段时间内,我把该原则无情地利用到了生活中,我一直宣扬着这样的思想,认为一个人犯了错误就应该承受苛责,对自己、对亲人、对朋友,我承认我误解了这一原则,忘记了宽容,忘记了去理解别人。其实在生活中一个人做了错事,不需要你去指责,指责也不是一种惩罚的方法,而你,也不是审判者。

同样,一个人触犯了刑法,他会得到法律的审判,但是在此之前,没有任何一个人有权利去做审判者。

在做了许多的案件后,接触了很多当事人后,我越来越发觉,有的当事人虽然做了一些错事身陷囹圄,但他们并非像人们想的那样面目可憎,坏事做尽,更谈不上主观上的恶。构罪的要件除了客观上的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了伤害,要需要主观的明知或是过失。许多案件虽然主观上是明的,但不见得主观上就是恶的。

譬如说很多法定犯的主观上是不具有恶意的。把犯罪划分为自然犯罪和法定犯罪的是意大利犯罪学家加罗法洛。按照加罗法洛的解释,自然犯罪是指违反人类怜悯情操和正直情操的任何犯罪行为,例如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盗窃、强奸、放火等。无论在何种社会制度下,无论在何种法律背景和文化背景之下,这些行为在本质上都属于恶行。法定犯罪是指只有法律规定为犯罪才属于犯罪,否则就不是犯罪的行为,例如走私、偷税漏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这些行为不存在本质上的邪恶性,也不容易被行为人认为是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违反伦理道德,即使没有法律规定也属犯罪的行为是自然犯,没有违反伦理道德,只是由于法律规定才成为犯罪的行为是法定犯罪。

由上述的概念及区别可看出,法定犯罪并不一定是违背人类的道德良心,而是由于违背了法规。随着社会的变迁,犯罪现象的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在传统农业社会,犯罪现象以传统暴力犯罪和财产犯罪即传统自然犯罪或街头犯罪为主要形态;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社会,各种各样的法定犯罪成为犯罪现象的主要形态,并在犯罪现象总量中占据绝大多数。

我有一个当事人,她是一名大学刚毕业的学生,毕业后为了及早减轻父母的压力,于是便早早地进入一家投资公司工作,公司不但和她签订了劳动合同还给她购买了社会保险,她在公司的职务是财务,工作也兢兢业业。干了半年后公司倒闭了,她和她的几个同事都被公安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抓起来了,原因就是他们公司的主要业务是融资,也就是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员“借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她想不明白,公司正常注册,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公司借款又不是不还,怎么就涉嫌犯罪了问题?问题就在于该公司不具有融资的牌照,违反了国家的金融管理法,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我们很难说上述这个案子行为人,尤其是作为一名公司最基层的普通员工的主观上有恶意,他们仅仅是因为不懂法才深陷囹圄。这样的例子实在是太多了,很大一部分人是因为对法律知识的缺乏才触犯法律。

我们把权利上交给了政府和国家,那么怎么样来保证,权利的公正运行?保证权利不被滥用,就是法律所要做的事情。

当一个人触犯刑法涉嫌犯罪的时候,他面对的就不仅仅是被害人,而是国家的公权力,这个时候他就是一个弱者,他虽然涉嫌犯罪,但是他也有人权。他就需要一名律师站出来为他说话。

做刑事案子以来,我几乎每个星期都会去看守所会见,多的时候甚至一周去6次,去看守所会见的时候是我最能感受到这些嫌疑人是弱者的时候。对于被羁押的未决犯来说,他们一下子失去了来外界的一切联系,有的甚至不知道自己为何进了看守所,也不知道自己何时能出去,自己涉嫌的罪到底有多重?对于在外面的亲人来说,除了上面这些问题,萦绕在他们心头的还有被羁押的亲人是否被行刑逼供、是否被里面的人欺负等等。对于涉案的当事人心里都摆脱不了焦虑、惶恐的负面情绪,这个时候刑辩律师还要充当一名心理医生的角色,你自己不能被当事人的情绪左右,要给到当事人信心与安慰。

当然上面所说的都是在非法律层面律师会见的作用,再来看看法律层面上律师会见的作用。

第一次会见当事人,我通常是这样介绍自己的:“你好,我是某某律师事务所李海波律师,接受你亲属某某的委托你提供法律服务,为你辩护,作为你的辩护律师我可以为你做的是为你申请取保候审、向相关机关提出法律意见、代为申诉、控告、就你所涉嫌的罪名为你提供法律咨询(包括实体法、程序法上的)等等”。其实律师在第一次会见被羁押的嫌疑人时我们的自我介绍就包含了律师会见的法律作用。委托专业的刑辩律师进行有效会见,为其提供程序性法律帮助和实体性法律咨询,对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总之,刑事案件,律师越早介入越好。

法律不仅仅是一个名词,它更是一个动词。古罗马人作为法律的创始者留下这样的名言“法律因期待公平而立,但过分使用会导致不公的出现,”“所谓的法制精神,其实是一种寻求平衡的精神,所谓的平衡感,就是在相互矛盾的两极之间寻找一个可以立足的中间点。找到最合适解决问题的切入点,有时也会偏向某一端,保持平衡就是一种始终在移动的行为”。法律的进程需要我们每个参与者的点滴付出,作为一名律师,我们更需要把法律当作自己的信仰,把自己所做的每一个案件都当作一次法治宣扬的阶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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