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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在娘家的 责任田如何确权

 神州国土 2019-01-14

    □ 本报记者 张乔

    李女士出嫁多年,原来在娘家分得1.3亩责任田,现在娘家所在村庄正在进行土地确权,她要求将自己的1.3亩责任田登记在自己名下,却遭到娘家嫂子的拒绝。李女士一直在为这个事儿发愁。

    出嫁女想要回在娘家的责任田被拒

    据李女士介绍,1983年,她所在村庄进行土地承包,当时11岁的她分得责任田1.3亩。出嫁后,婆家所在村庄已经完成土地承包,其未分得责任田。在与婆婆分家时,婆婆主动将自己的责任田让李女士耕种,所以尽管生了两个孩子,李女士一家的粮食也够吃,这些年她也没有向娘家提出耕种自己的责任田。

    今年,李女士娘家所在村庄进行承包土地确权工作。李女士想把自己的责任田登记在自己名下,当她把这个想法告诉娘家嫂子(李女士哥哥已经去世,她的责任田由嫂子耕种)时,嫂子却一口拒绝,并告诉她,她的责任田就是娘家的,谁也要不走。村里那么多出嫁女,没有一个要把责任田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让她死了那份心。

    村委会不愿出证明

    李女士心有不甘,找到娘家所在村委会,要求将责任田登记在自己名下。村委会主任说,她与娘家对承包田确权有分歧,所以村委会不能随便就将责任田登记在她的名下。

    李女士无计可施,决定打官司,可当她要求村委会出个关于承包田的证明时,村委会明确答复,不能出,除非她将村委会也告了。

    李女士想不通,这本来属于自己的承包田,怎么要求确权就这么难呢?她给报社打来电话,询问这1.3亩责任田到底能不能登记在她的名下?如果娘家不同意,她又该如何维权?村委会在土地确权过程中又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闫随雨。

    出嫁女可与娘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到法院起诉

    土地确权登记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土地权利人并登记公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土地登记又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又分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闫律师认为,根据李女士反映情况,本案所说的确权登记是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具体来说就是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

    闫律师指出,根据李女士所言,1983年其所在村庄第一次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时,其当时11岁,符合分得责任田的条件,并且实际分得1.3亩责任田。李女士出嫁后,婆家所在村庄已经完成土地承包,没有分得责任田。虽然李女士没有说明,事实上我国大多数农村在1999年或2000年在第一次家庭承包基础上又进行了二轮承包,第二轮是第一轮的顺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30年”的规定和大多数农村的通行做法,现在尚在第二轮承包期内,根据该法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的规定,李女士的承包地应该没有被结婚前所在村庄收回。因此李女士的承包地仍应登记在李女士名下。如其娘家嫂子不同意,可以协商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请求娘家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如果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立,也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土地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在收到仲裁书后30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仲裁发生效力。

    村委会应积极化解矛盾,在当事人诉讼过程中出庭作证

    闫律师说,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在土地确权过程中,应当根据事实,公平公正地协调处理土地承包纠纷,根据当时的情况,确认李女士是否在该村分得承包地。同时,村委会应积极化解矛盾,应李女士的要求进行调解。如果李女士执意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的规定,村委会应向法庭出具真实情况,以利于法院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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