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昨晚《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一纸文件的出台,一直关心、热议、期待与迷惑的广大工薪族终于盼来了——一次性年终奖优惠过渡政策的落地!“简单粗暴”、政策平移三年,让几乎所有纳税人感觉到个税的下降(以前测算年薪100万如果没有一次性年终奖政策个税可能上升)!尽管与笔者在12月8日推出的《普大喜奔!跨年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年终奖个税政策该如何过渡》中的第一种方案基本相同,但还是有点超出笔者的预期。说明国家为纳税人降低个税的决心异常坚决,也是非常值得广大纳税人称道的。 一、过去相关预测内容回顾 …… 但是,一次性年终奖个税政策该如何过渡呢?这似乎也是一件两难的事情。现以一案例作如下分析,并就一次性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政策过渡模式提出三种方案: 方案一:“让我再爱你一次”——沿袭旧政策; 方案二:“无言的爱”——严格按新法; 方案三:“让我再爱你一次”加强版——改按所属期。 一、不同政策下的一次性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负的比较分析 【例】中国公民张先生2018年与2019年年薪均为500,000元,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取得(不含年终奖)税前月度工资累计360,000元,剩余140,000元拟于2019年2月作为一次性年终奖发放。假如2018年张先生个人支付的专项扣除“三保一金”为35,000元。 情形一:“让我再爱你一次”——税率按新法、一次性年终奖仍沿用旧政策 第一步:确定一次性年终奖适用税率。 140,000/12=11667元,对应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元。 第二步:计算年终奖个人所得税。 =140,000*10%-210=13,790元。 …… 二、一次性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过渡政策利弊分析
1.方案一:“让我再爱你一次”——沿袭旧政策 【利】 (1)如上面案例,情形一较情形二个人所得税减负率接近60%,减税效果突出,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纳税人要求; (2)2018年年终奖,在12月份发放和2019年第一季度发放执行政策保持一致,体现了纳税公平原则。 【弊】 (1)将2019年年初发放的2018年的一次性年终奖剔除,会导致2019年度个人综合所得减少。相同年薪的年度税负较其他任何年度都要轻,没能做到纵向可比; (2)将年终奖剔除不参与汇算清缴,是对个人所得税新法的突破。变成下位法修改上位法;如采取剔除部分额度或比例的年终奖,部分年终奖不参与汇算清缴同样也存在类似问题。如果这次剔除,以后年度是否也能同样剔除?否则,各年执行政策也不一致。 |
二、新确定的年终奖政策主要内容 财税〔2018〕164号文相关容如下: 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由于未来三年,年终奖仍平移了过去的一次性年终奖计算个税政策,同时还增加了另一个选项:也可以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那么,年终奖如果不很好地筹划,不同选择个人所得税负确实会相差不小。对于普通的工薪族而言,也许差异是一个月的家庭支出,多少还是有点肉痛的。 三、未来三年终奖如何筹划 1.和过去一样,需避开年终奖无效区间 因为年终奖的税率是除以12,选择对应的税率,在临界点会存在年终奖多发1元,税后所得反而更低的情形,如下区间需避开,即年终奖选择相应的下限数。 年终奖无效区间下限值 | 年终奖无效区间上限值 | 36,000 | 38,567 | 144,000 | 160,500 | 300,000 | 318,333 | 420,000 | 447,500 | 660,000 | 706,538 | 960,000 | 1,120,000 |
如果公司给你发的年终奖处于上面6个区间内,可以让公司给你按上面的每个区间的下限值来核发奖金,这样企业成本低点、你税后奖金反而多点。 2.哪些人可以不必选择一次性年终奖单独计税政策 如果你的税前年薪在10万元以内,那么你的年终奖就可以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了、没必要选择单独计算年终奖个税。(详见如下速查表) 3.其他年薪如何选择年终奖计发比例 由于从2019年1月1日起除了月度扣除费用由每月3500元提高到5000元,之前的三保一金扣除及其他扣除相同,又新增了6项专项附加扣除,因每个人的情况不一样,即使税前年薪相同,应纳税所得额也不相同。 为了统一核算,现在不按税前年薪口径,而是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税前年薪剔除扣除费用、三保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及其他法定扣除)来进行计算,年薪比例也是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基数来进行测算。 为了减少工作量,现选取年终奖占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分别为20%、30%、40%、50%、60%等四种情形,分别计算出相应的年度个人所得税,然后将最少的个税情形用绿色标注,详见如下速查表: 【说明】 1.以下速查表格计算情形因没有考虑其他年终奖非整数占比情形,标注的绿色年终奖可能不一定是全年最为精准的、全年最低个税情形(个人可以再按与之相邻的非整数位比例测算比较)。 2.再次强调年终奖占比是指占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是税前年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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