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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当如何对治司法的危机

 萝卜rrre5dhbzs 2019-01-14

撰文 /东吴光年


读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刑事司法的危机》和《民事司法的危机》两部书以后,一直在想为什么现在欧洲国家的司法机构越来越陷入沉重的负担而无法自拔。

相对于过去粗陋的办公条件,有的国家的司法机构可能还有独立性饱受质疑的过去,但在那个时候,司法的效率还是不错的,这是从民众的口碑中所推测出来的。

而如今所谓的科学技术在进步,民众的生活越来越好,但司法的进步似乎赶不上这样的速度,不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逃不过这样的问题的困扰。

与社会现实的日趋复杂相伴的,是所谓法典条文可能越来越细化,甚至细致到了一般民众难以想象的地步。

比如说澳大利亚的联邦的一些民事法典,精细的可以超过一般人的生活所需。倘若不是因为律师在法庭上的唇枪舌剑已经愈来愈让人觉得不可理喻;又因为在民事诉讼中,整个庭审几乎掌握在原诉人和应诉人的代理人的手中,于是一件民事诉讼可能耗费很长的时间。

能在一年的时间里得到判决结果的民事案件,在所决案件中占得比例并不高,在一年以上至三年内能得到判决的民事诉讼占了绝大部分,而且在涉及到财产的案件中,标的比较大的,耗时时间越长的民事诉讼的成果有很大一部分都成了律师的收入,有可能诉讼当事人最后通过判决所得的甚至无法付清律师费。

这样的例子并非少见,普通法系国家、地区的司法机关也关注到了这个严峻的问题。

中国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在任中努力推动民事诉讼程序改革,耗时甚久。在法院、律政司、律师公会的共同协商讨论中推动民事司法改革,毕竟这样涉及利益重新分配的改革肯定要触及相关职业阶层的利益。

改革本身就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虽然困难重重,最终还是得以完成。而对于刑事司法问题,改革似乎很难取得太大的成效。

在美国即使对于被控重罪的被诉人指定公设辩护律师为其进行辩护,也不能完全实现对应诉人的公平审判。

大部分公设辩护律师都倾向于与检控方达成所谓的“辩诉交易”——要求被诉方认罪以换取被指控较轻罪行以获取相对轻的刑罚。

这看起来有些荒诞,但是却又暗合现实情况,毕竟公设辩护律师的专门律师数量有限,而为补充人手不足法庭指派的那些辩护律师对於应诉人的法律服务也大多是潦草的。

毕竟这样的刑事辩护是无法和辛普森那样的刑事诉讼所能相比的,大多数被控刑事罪名的应诉人经济状况很差,根本无法付出请大律师辩护的费用。

所以结果可想而知,联邦和州的司法机构相互独立,英美法系国家、地区的法官也不是事无巨细全能够一一过问的。

作为一个中立的裁判者,法官很难发挥太大的作用去改变,在法庭上发现真相,实现正义是看似容易却最困难的事情,司法是一个过程,需要考虑一下-正义司法的经济学(理查德·A·波斯纳法官著作)。

大陆法系的民事司法一直都摆脱不了厚重而又力求具有前瞻性的法典的束缚,毕竟一部在当时的条件看起来似乎很完善的法典在经历了时间推移和社会发展的考验之后,种种问题就暴露了出来。

日趋复杂的商事交易和公司的并购,知识产权案件日趋专业化,一些案件甚至涉及了许多专业的科学与技术工艺知识,作出公正的判决显得日益困难。

面对这样的困境,司法机构的态度更多的显示是谨慎,随时间推移,倒显出司法机构保守的形象了。

传统上大陆法系国家对判例的重视程度不够,判例的效力对司法机构的判决并不发挥太大的作用,而在如今时代变化如此之快的境况下,对判例的整理提炼开始愈来愈重要,通过能够发挥司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的判决就成为补充依照法典进行审判的不足了。

当然,能够成为典型判例的判决并不容易,回到那个起点:司法人员的经验和学识缺一不可。

大陆法系的刑事司法的改革有了新的探索。日本在刑事审判中重新引入了陪审员制度,并在东京地方法院审理的一起刑事案件中采用了这样的制度。

应该说是一种新的探索,对传统意义上的刑事司法而言,法官是严肃的,在法庭上扮演着终极裁判者的角色。无论任何人,可能都是一种生命中不能承受之重,离群索居的法官在面对社会舆论时更无法无视于舆论压力,引进陪审员制度是一种补正。

但实行效果如何,还需要观察。针对司法人员的教育训练,日本改革了本国的法律教育制度,在一些大学里成立“法科大学院”(仿美制Law School),设立“法务博士”学位(Juris Doctor),试图改变法律教育与司法实际存在脱节的状况。

运行几年之后,却爆发出了新的问题,热门大学的招生受欢迎程度远远高于普通地方大学,想平衡法律教育质量的想法没有实现,法律系的教授们一时半会儿还不知道怎么教这些学生们,考试的难读降低,但就业压力变得更大了。

这样的西风东渐不知道是否在说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融合已经不是猜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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