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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入场的某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无理质疑

 w我的工程 2019-01-15

最近我接到某招标代理公司的某代理人员的电话,就其代理的某项目在招投标活动进入评审程序,在其项目被评标委员会评为废标一事进行质疑。就在评标结束的当晚,招标代理人员电话质问,我是评标委员会主任,质问我是首选。他说到:这样就废标,他说要投诉我们,并要求该项目重新复评,而且还说以委托代理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为由,不足3家投标单位而流标,不是这样就废标的结果。我说某家投标单位响应了招标文件的格式要求,你废这家他会投诉的,所以你以这条理由投诉我们也不成立。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文件中规定格式,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备注: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而委托代理人要求填写身份证号码,没有备注:签字或盖章后,并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这家投标单位响应了招标文件,没有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我们评标委员会开始讨论再三,虽然不符合习惯格式要求,但是招标代理人员画蛇添足的要求,投标单位响应了招标文件要求,一致同意这家单位是有效投标文件。

综前述的情况,代理人也消停了几日,不隔几天后再次请求我们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复评,否则,这样的废标结果没办法公示,他说我们挖字眼扣字洞,我说我们是对自己负责、对招标人负责,更是对投标人负责,这样才体现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原来我们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和要求进行评标评审的,不是我们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要求自由裁量的这样废标结果,该项目招标的是设计标,招标前附表文件中的招标需求条件设定如下:

招标人(法人)条件。要求具有综合资质甲级或景观设计甲级资质等级要求的企业;业绩要求近5年内完成100万或50公顷的类似绿化景观项目。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具有景观设计专业的高级工程师职称,业绩要求近5年内完成100万或50公顷的类似绿化景观项目。

设计控制价:100万。

供货期:60日历天。

其它情况。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进行初步评审,一共三家投标单位,初步审核通过。不过还是有一段争议焦点,问题是投标单位委托代理人的习惯格式条款,是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和身份证,而代理人只需要填写身份证号码,没有类似法定代表人的备注提供签字和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这家投标单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因此,评标委员会一致通过,三家投标单位响应招标文件,于是进入下一步详审程序,接着就是采用综合评分法打分阶段。其中,打客观分时,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合意一致,投标单位都算好了,有误必然引起投诉;打主观分时,凭着每个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对本项目设计标的各类技术的见解,打的主观分会反映出每个专家的观点分,所以主观分可以有差异,畸高或畸低除外。

在我们计算商务标分值时,给定的条件有误,无法计算结果,缘由利用最高限价的40-70%计算商务标分。三家投标单位的报价都在设计控制100万范围之内(依次91.8万、90.5万、89.2万),无效报价按“0”分处理。如果没有“无”最高限价的条款,且把控制价当作最高限价,这么说三家都是不符合条件的无效投标报价,无效报价按0分处理,我们怎么能推荐中标候选人呢?不能简单地认定无效报价的某家投标单位中标,不管哪家中标都会引起投诉。

再说,招标文件中的前述的利用最高限价的确定有效价,而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文件中规定,该项目最高限价(无)。针对控制价和最高限价,在没有仔细看招标文件时,争议的焦点是控制价和最高限价的区别或雷同的见解,最后一致认为控制价和最高限价的区别,不能简单地认定最高限价就是控制价。反复地看完招标文件的条款,发现前述的本项目(无)最高限价。

问题导则

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编制招标文件设定的条件逻辑混乱,有画蛇添足因素,最终会引起设定条件自相矛盾。说给业主看了,不代表责任在业主,正因为业主专业性不够,才有委托合同约定了相关权利和义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评审的每一个环节中,都是把握住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不要擅自使用自由裁量权去处理一些实质性,招投标法某条款规定,评标评审时,除了一些影响结果的实质性因素,尽可能地有利于潜在投标人市场准入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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