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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子停小区公共停车位被砸,车主起诉物业赔维修费被驳回

 柳林1211 2019-01-17
      近日,钦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业主诉物业公司的一起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因证据不足法院驳回业主的诉讼请求。

        2017年2月14日下午6点左右,花某将自己的小轿车停放在自己小区楼下公共停车位。晚上8点左右,花某接到小区物业公司的电话告知其车辆被砸,经现场察看,车辆的前挡风玻璃以及右前门侧面玻璃被砸坏,车顶有刮花。花某当即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民警接到报案后出警处理并对花某作了询问笔录。因为花某在保险公司投保有商业保险,花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后,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3800元。花某认其车辆损坏系物业管理的房屋楼顶脱落的水泥块砸中所致,因此于2017年4月7日,花某把物业公司告上钦北区法院,请求物业公司赔偿其车辆维修费。开庭当天,原告花某和被告物业公司均到庭参加诉讼。

        物业公司代理律师辩称:一、原告提交的证据《接110指令出警登记表》和《询问笔录》仅能反映原告车辆被砸事实,但车辆被砸是否系被告所管理的小区房屋楼顶脱落的石块所致,没有证据证实,花某在派出所做的询问笔录仅仅是其单方陈述,被告并未确认。二、原告停放车辆的位置属于市政公共停车区域,该区域不属于被告的物业管理区域。原告停放车辆时,被告也未收取停车费,被告对原告的车辆无管理义务。因此,被告对原告的损失不负任何赔偿责任。车辆驾驶人花某系该小区业主,其将车停放在无人照看的公共停车区域,也是导致车辆损失的原因之一,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三、被告对该小区的绿地、楼盖、屋顶、走廊通道等公共区域有日常巡查记录,且原告车辆停放区域上方的房屋外墙并无松动、脱落现象,已经尽到巡查、检修和维护的责任。四、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经向原告赔付,现原告的诉请存在重复索赔的行为。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钦北区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张其车辆损坏系由该小区的房屋楼顶脱落的水泥块砸中所致,应当举证证明砸中原告车辆的物体系被告所管理的房屋的脱落物。从原告提供的证据分析,原告举证的石块与车辆被砸现场照片的石块形状不一致,该石块是否来源于案发现场以及是否从被告所管理的房屋楼顶脱落无法确认。原告车辆受损后,报案人花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也并未提及车辆被砸是小区物业管理的房屋脱落的墙块所致。另外,原告停放车辆的地方乃公共停车位,出入该地方的人员较多,不排除该车辆有被他人砸坏的可能性。综上所述,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车辆受损与被告具有因果关系,故对原告要求物业赔偿车辆修理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理评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业主花某主张其车辆损坏系由该小区的房屋楼顶脱落的水泥块砸中所致,应当举证证明砸中其车辆的物体系物业所管理的房屋的脱落物。现花某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车辆受损与物业具有因果关系,据此,法院驳回业主花某的诉讼请求。来源: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标题:小区楼下车被砸,证据不足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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