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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推送】近90万元天然气被盗,男子拒不认罪,“零口供”获刑14年半

 CBYQ 2019-01-19

案例概述

黑龙江大庆因油而生,因油而兴,而天然气则是继石油之后的重要接续产业,保护油田资源不受侵犯,检察机关责无旁贷。2017年5月,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破获了一起红岗辖区内盗窃天然气的案件:2016年8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组织人从天然气分公司的输气管线内盗窃天然气用于自己的公司生产玻璃微珠,并且为了掩盖自己盗窃天然气生产的事实,指使燃气公司的抄表员为其开具天然气销售量交接单,并在公安机关对其公司进行检查时,又指使他人打开阀门假装合法使用天然气进行生产经营。

经侦查,王某某盗窃天然气共计231120立方米,价值人民币88万余元,该案成为油田公安分局2017年度侦办的重点案件。但是,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从归案起一直“零口供”,直至判决之前也未作出有罪供述,加之盗气案件证据标准难把握,使得案件的办理过程易常艰难。


侦检联席会议突破证据难题

2017年12月5日,油田公安分局将王某某盗窃天然气一案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办案人发现,该案存在三点特殊情况:一是盗窃数额特别巨大,造成企业损失严重;二是社会多方关注,存在较大影响;三是证据疑点及瑕疵较多,定罪量刑存在难度。

经全面审查和分析案件后,承办检察官肖男及时向副检察长汪贝汇报了案件情况,参会的员额检察官提出王某某盗窃一案除“零口供”外还存在四大问题:1、现场勘查笔录及录像时间不一致;2、录像和笔录中均反映出盗气阀门是关闭的;3、盗气管线压力与生产使用的压力相互之间不匹配,而在盗气现场未发现有压力转换装置;4、一名证人证实曾经对该公司进行了用气量的24小时监测,未发现偷气。

针对这四大问题,联席会议研究了侦查方向和思路,并制订了证据收集、固定等方面的详细方案。补充侦查时,按联席会议确定的思路和方案补充证据,对固定证据、确定案件事实起到了关键作用。


勘验人员出庭作证推翻无罪辩解

2018年9月19日,红岗区法院对王某某盗窃天然气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针对定罪证据中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某些部分存在异议,需要解释说明问题,公诉方申请法庭通知侦查员、现场勘验人员出庭作证。经通知,油田分局主办侦查员乔福生、现场勘验人员李长庆到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公诉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侦办过程、现场勘验过程、盗气管线的提取、挖掘、阀门位置等焦点问题的发问,在对现场勘验视频逐帧的对比,配合现场勘验人员的专业应答,使得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对于有罪的证明作用更加立体,同时推翻了辩护方关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体现的“用于盗窃的管线中并没有气,说明王某某并没有盗气使用”的辩解。            


预案准备充分保证庭审沉着应对

王某某盗窃天然气一案,在辖区有着重大影响。庭审时,旁听和关注的人员较多,王某某又一直是“零口供”,其辩护人做无罪辩解,该案还关系到辖区企业的重大经济利益。为了在保证有罪判决的基础上回应社会关注,取得最佳的庭审效果,案件承办人扎实做好庭审预案,对于涉及到天然气办案方面的专业问题向天然气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公安机关的相关鉴定人员进行咨询,同时借鉴办理同类型案件的经验,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能提出的问题或有异议的证据做好了提前预判。

庭审中,被告人辩解自己与供气单位某燃气公司有合法的用气合同和用气交接单,未盗窃红岗压气站的天然气,随后公诉人向被告人抛出了提前设计好的问题,“为什么合法的用气单位某燃气公司自2015年起即未向你公司提供天然气,而你公司却一直在生产?”、“为什么你公司帐本记录一直有玻璃微珠的产量,而对你公司提供合法用气的气表示数未有实质增加?”、“公安机关去阀组间检查你公司气表时,为什么你要派人提前将气表打开?”被告人对此均无法给出合理解释。结合后续的庭审举证、质证,证实了被告人王某某利用盗窃的天然气生产玻璃微珠,并以与某燃气公司签订的用气合同掩盖其盗气的事实。        


督办指控有力案件终判重刑

该案在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持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经营的公司存在生产经营玻璃微珠,且无合法用气来源,某燃气公司自2015年以后未对该公司供过天然气,证人李某某证实了虚假用气交接单的签订过程及被告人为了应付检查多次指使其打开阀组间用气阀门的事实,且按有关规定对盗窃时间及价值进行了综合认定,完全采纳了公诉机关的全部指控。

2018年12月27日,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对王某某盗窃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新闻来源: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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