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 2010 年 9 月 10 日,患者程某因右眼溅入异物到江苏某三甲医院眼科就诊。 入院时查体:右眼结膜充血,鼻侧角巩膜缘可见一约 3 mm 不规则穿通伤口,已经闭合,部分色素膜脱出,眼底后极部及视盘前见大片出血,CT 检查结果为右眼球后壁金属异物,伴眼球内积气。 该院初步诊断为右眼球穿通伤,右眼内异物。 9 月 15 日 15 时 09 分医院对程某进行「右眼玻璃体切除术」,取出异物,术中进行气液交换,玻璃体腔体内注入硅油 4.5 ml;术后进行抗感染等治疗。 9 月 17 日 15 点 40 分程某面色苍白、面容痛苦,发现后经呼吸内科会诊,考虑为肺栓塞。 17 点 40 分程某呼吸心跳骤停,医院进行胸外心脏按压、气管插管等抢救治疗无效,19 点 10 分宣布程某死亡。 是肺栓塞导致死亡的吗? 2010 年 9 月 18 日南京市公安局对死者程某进行了尸体检验解剖,结论为程某符合空气栓塞死亡。 患方起诉医院 患方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使用尿激酶是误诊误治,程某体内的空气是静脉滴注或推注导致进入人体,抢救过程操作不当。 因此,患方指出程某是因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致死,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医院赔偿费用合计 875,739 元。 医疗损害鉴定 根据临床资料及现场调查分析,南京医学会、江苏省医学会均认为:
江苏省医学会同时指出: 根据尸检报告,患者是空气栓塞导致的死亡,属于罕见并发症;死者右心穿刺出游离气体量较大(70ml),但根据现有资料无法明确气体来源,理由如下:
另外,医方在诊疗行为中也存在过错:
最终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综合考虑该病例是罕见并发症,医方在诊疗行为中的上述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 医患双方辩论 患方认为医学会不属于司法鉴定机构,不认可最终的鉴定意见,但认可意见里医方诊疗行为过错的部分。 之后,患方请第三方专家辅助人出具审查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缺乏谨慎注意、术中操作粗糙、术后疏于观察处理等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程某因空气栓塞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理由是:
而医院认为推测为医源性气体缺乏依据。理由为:
判决驳回患方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临床眼科医学专业知识,是否存在相关过错及其与死亡之间因果关系的判断应由具备相应临床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鉴定。 专家辅助人只是从法医学角度对病例进行了一定的剖析,缺乏临床医学背景资料的支持,难以解释程某在术后 48 小时才发生气体栓塞的原因,也不能解释眼科手术使用的气体量与程某尸检证实体内存在气体量的悬殊差距。 据此判决驳回患方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由于当今医学水平的限制和患者个体的特异、病情的差异性及年龄等因素,手术后可能会发生难以预料的医疗风险及并发症。 本案中程某死亡是空气栓塞所致,在临床上极为罕见,患方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患者体内气体是手术过程中进入体内。 因此患方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并因此导致程某死亡、要求医院赔偿的诉请依据不足,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写在最后 整个案件最大的疑点——患者体内的大量气体怎么来的?我们不得而知。 但如上文所说,从患者的病程看,基本可以排除医用气体造成的栓塞。 同时,在眼科气液交换术中发生空气栓塞属于罕见病发症,医学期刊上的两例个案报道也可从侧面说明。 另外,第三方专家辅助人所述涉及到医疗行为的高度注意义务,它要求医务人员对患者现在病情有准确评估,积极介入、干预病情,并在干预中预见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处理,以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 这种高度注意义务远远高于其他行业,在司法中为保护医护人员权益并不鼓励无限制的增加这一义务。 对于无法预料的情况,或有其他非医疗因素介入而产生的并发症,不会加重医方的责任,避免形成「有损害后果医方必有责」的局面。 行医过程中,我们看过太多「人死了医院就得赔!」或人道主义赔偿的案例,看到本案可能心里有一丝丝安慰。 法律是最好的风向标,它在指出医疗过程中的错误、规范医疗行为的同时,也可规范患方的行为。 对于患方,可通过完善一些其它社会化补偿机制,给予一定的救济,并明确补偿与赔偿的界限。 只有这样,才更利于医学的发展,对医患关系也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本文作者张永泉,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医疗专门律师,文章首发于个人公众号「医法之间」,授权丁香园修改发布。 责任编辑:杨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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