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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百姓问答

 濠上老知青 2019-01-22

1、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外地转诊转院手续?

答:因本市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所限,确需到外地转诊转院治疗的参保患者,应到本市三级医院或专科定点医院医保办申请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由科主任提出转诊转院理由或建议,经医院医保办审核上传、市医保中心后台审批后方可转院。异地转诊转院原则上限于本省及北京市、上海市、南京市三级甲等且为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2、参保人员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后享受何种待遇?

答:参保人员异地转诊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标准结算,其中个人承担比例增加10%。

异地转院原则上限于本省及北京市、上海市、南京市三级甲等且为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凡参保人员要求异地转院或转往规定范围外的医疗机构,医疗费用个人承担比例在异地转诊转院结算标准的基础上另增加10%。

3、门诊慢性病证就诊证如何办理?

答:门诊慢性病鉴定每季度集中开展一次,由市医保中心指定的定点医院组织鉴定。参保人员可到指定的定点医院申请鉴定,申请时应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近一年来的病历、检验报告单、疾病诊断证明、出院小结等资料。符合鉴定标准的发给“门诊慢性病证就诊证。2017年第二季度指定慢性病鉴定医院为蚌医二附院。

    4、门诊特殊病如何办理?

答:参保人员携带社会保障卡和相关资料到我市三级定点医院医保办申请门诊特殊病,由科主任签署鉴定意见经医院医保办公室审批即可。

门诊特殊病病种: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组织器官移植。鉴定时提供如下材料:

(1)恶性肿瘤病人须提供确诊病理报告单或相关检查报告单、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如无病理或检查报告单要提供能充分证明该病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2)尿毒症病人须提供近期肾功能检查、血尿酸、血清肌酐(SCR)化验单和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必要时提供肾小球滤过率(GFR)化验单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排斥需在门诊治疗的病人须提供移植手术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含病案首页、入、出院记录、医嘱单、手术记录等)。

    5、长期异地居住、异地安置手续如何办理?

 答:在异地长期居住一年以上的退休人员需提供能够反映异地居住满一年的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异地居委会出具的已经居住满一年的证明,到蚌埠市医保中心办理长期异地居住手续;

 在异地长期居住且户口也迁往异地的退休人员需提供异地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到蚌埠市医保中心办理异地安置手续

6、长期异地居住、异地安置人员享受何种待遇?

答:(1).经认定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户籍迁往外地),可在居住地选择2家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定点住院医院或进行特殊病门诊治疗,其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市住院标准审核结算。
    (2).经认定的长期异地居住人员(户籍在本市)的住院、特殊病门诊医疗费用按本市住院标准审核结算后,统筹基金应承担部分按90%支付。

 7、医保用药范围如何确定?

答:医保住院用药范围遵循现行2010版《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参保人员可查询某种药品是否在医保用药范围内。

查询方法:

(1).关注微信公众号“蚌埠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进入通用查询-药品目录进行查询。

    (2).登录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查询。

     8、新出生的婴儿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吗?如何办理?

答:我市开设了婴幼儿参保“关爱通道”。新生儿可在其出生后的90日内就近到户籍或居住地社区、乡镇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从出生之日起可享受医疗待遇。

9、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可以享受生育补助吗?

答:可以。对连续参保缴费两年以上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性参保人员,参保缴费期间生育的,可以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补助标准:顺产1150元、剖宫产2200元。实际医疗费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支付。已在新农合享受过报销(补助)的补给差额。

10、门(急)诊意外伤害补助的待遇及标准?

答:在一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学龄前儿童及在校学生(在校大学生除外)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产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符合基金支付范围的,由补充医疗保险按60%比例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11、参保人员异地住院、本市无卡住院等特殊情况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答:(1).住院备案。参保人员住院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代理人备案,备案以电话、网络或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告知患者姓名、医保号、所住医院科室床号、入院时间、入院疾病等。

    备案电话:0552-12333

    备案网址:http://218.22.88.62:8000/wsbsbb/index/ydba.html

    微信公众号:蚌埠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医保异地住院备案

(2).报销所需材料。住院医疗终结3个月内,由本人或其代理人持患者《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帐户、门诊病历、出院小结(或住院病案复印件)、医疗费用发票、医疗费用明细清单(需加盖医院公章)等有效单据,到医保中心按规定审核报销。市医保中心出具受理回执,并按规定审核结算。

急诊急救住院的须提供急诊证明和急诊病历。探亲期间急诊急救住院的须提供探亲证明(居住证或暂住证)。异地急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市转诊转院规定结算。

医保中心在审核中发现手续不全的,报销申请人须按要求提供有关补充材料。若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全、病历记载不全、医疗费票据不规范及跨年度超过三个月的医疗费用,市医保中心不予报销。

12、什么是城镇职工医保大病救助?

答:城镇职工医保大病救助是对参保患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大额费用给予救助。

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即6万元)以上费用,由大病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到40万元。

13、什么是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

答:居民补充医疗保险是在一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对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校学生和16周岁以下10万元,其他城镇居民6万元)以上的费用,凡符合基金支付范围的,再给予补偿。参保人员个人不需再另行补充缴费便可享受相关待遇。

14、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对重大疾病患者救助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患者发生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凡符合基金支付范围的,由补充医疗保险支付。

在校学生和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到30万元;对其中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组织器官移植、先天性心脏病等疾病的,由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到35万元。

其他城镇居民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以上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到30万元。

15、哪些情况下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常见情形如下:

(1)、因自杀、自伤、自残(精神病除外)、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个人过错行为以及其他违法乱纪等行为引起的一切医疗费用;

(2)、因工(公)负伤、职工疗养的费用、由于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由第三责任人所致外伤引发的医疗费用;

(3)、各种整形美容、健康体检,医疗咨询,医疗鉴定产生的医疗费用;

(4)、出国、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16、意外伤残补助的待遇及标准?

答:学龄前儿童及在校学生(在校大学生除外)因意外伤害导致伤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由补充医疗保险按1-10级分别给予10000-1000元(级差1000元)的一次性伤残补助;死亡的,一次性给予20000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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