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完善省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内容摘录
为进一步增强省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能力,根据《社会保险法》、《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结合近年来省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运行的实际情况和发展情况,现对省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提出如下调整完善意见:
一、基本医疗保险方面 (一)将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5万元提高到7万元。
(二)把导致功能障碍的先天性疾病(不含整形)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三)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符合急诊抢救病种,限3天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住院医疗费用审核报销。
(四)将血友病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其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住院医疗保险政策予以报销。
二、大病医疗保险方面
(五)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由原来的支付5万元以上至15.5万元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用,提高到支付7万元以上至30万元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用。
三、公务员医疗补助方面
(六)经批准转外地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由原来的相应提高10%,调整为个人负担比例不再提高。
(七)将血友病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门诊慢性病管理。
(八)门诊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后再发生的医保支付范围内,属于治疗非慢性病的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由现在的在职人员25%、退休人员20%调整为在职人员15%、退休人员10%。年度内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由现在的2000元提高到3000元。
(九)住院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后,再发生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含超大病封顶线以上部分),个人负担比例由现在的在职人员8%、退休人员6%、“七方面人员”4%,调整为在职人员7%、退休人员5%、“七方面人员”3%。
(十)参加省本级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省管优秀专家在管理服务期内(每年年底前核实一次),享受“七方面人员”医疗待遇。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在享受特殊津贴期内、国家和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享受工作津贴期内(每年年底前核实一次),享受省直“七方面人员”中的省管优秀专家医疗保险待遇。
四、门诊慢性病管理。
(十一)对门诊慢性病种实施年度限额管理(限额标准详见附表)。对享受门诊慢性病人员两年开展一次门诊慢性病相关适应症复查,复查费用可按慢性病政策标准报销。
上述有关政策调整涉及待遇提高的,基本医疗保险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大病医疗保险部分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公务员医疗补助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基金支付。
本意见自二O一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
省直公务员医疗补助38种慢性病门诊限额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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