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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为了让孩子们生活的更好,从古至今曾做了哪些努力?

 野田高梧 2019-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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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儿童是希望和未来的象征,他们是这个人类未来所有的可能性,梁启超一篇《少年中国说》让我们看到了一种蓬勃向上的力量,自古以来,对儿童这个群体的关注永远能上升到国家层面,关爱“熊孩子”,让他们带着希望走向未来。


少年儿童作为“未来”的象征,身上总是蕴藏着无限的可能性,但同时,小孩子们也十分脆弱,在一些社会新闻中,他们总处于受害者的位置。所以保护孩子,向来是社会关注的重点。在现代,我们颁布了许多法律来让保护孩子有法可依,在古代的社会政策和制度中,也有相当部分是为了保护儿童存在的。

 

我国古代将保护儿童作为一桩要事,主要源于“仁爱”和“民本”的思想。在中国历史上,从殷商以来历代王朝都以民本思想作为立国之根本。未成年的儿童群体是民众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生存状态直接关系到社稷安危,因此《周礼·地官司徒》中提出的保息六养万民,首先就要慈幼,《管子·入国》提出的“九惠之教”也包括了慈幼恤孤,信奉君为舟、民为水的民本思想的荀子亦提出国君应当“收孤寡,补贫穷”。另外儒家所倡导的仁义思想,把“仁”“义”作为施政的基本准则和规范,仁义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兴废存亡。孔子的先王仁政之说就涵盖了慈幼的主张。到了汉代,董仲舒继承了儒家的仁爱之说,主张“养长老,存幼孤,矜寡独,赐孝弟,施恩泽”。唐代韩愈进而提出“博爱为仁”。宋代以后宋儒理学繁荣昌盛,慈幼恤孤的理念已经成为统治阶层和普通民众的共识。

 

《婴戏图》册之《斗草图》,清 图源故宫博物馆

 

在这种“仁爱”思想的引领下,保护儿童在实践上成为古代一件自然而然的事情,各个朝代都为此颁布了不少法律,推出了不少惠利政策。

 

对幼孤的赈济和抚恤

 

中国古代社会各朝政府都设有专门官职负责恤孤事宜。春秋时期“凡国都皆有掌孤”,汉唐年间颁布了有关赈济和抚恤幼孤的政令,到了宋代,宋武帝即位后便颁布了赦令,“高年、鳏寡、孤幼、六疾不能自存,人赐谷五斛。逋租宿债无复收。

 

在古代,有时因为家庭困窘和灾年饥荒等问题,弃婴的事情时有发生。为了解决这种问题,保护幼孤的安全和成长,各朝均以法律禁止弃婴。秦律规定“擅杀养子者法当弃市”,之后唐律沿用此法,此外,官府还出资为饥民赎子。


例如北魏和平四年,文成帝曾通令全国将因饥寒交迫而被迫卖出的儿女,赎回原先家庭。唐初贞观时关中大旱,饥荒使民众被迫卖掉自己的孩子换粮食和钱财,面对这种惨况,太宗同样下令让政府出钱赎回孩子,归还给他们的父母,让天下父母无骨肉分离之苦。

 

《秋庭戏婴图》(局部)北宋 图源:故宫博物院

 

另外,各个朝代针对弃婴和幼孤问题,还鼓励民间收养。唐朝咸亨元年便规定无法自己生活的小孩,可以由异姓家族收养,且不许将这些孩子变成家里的奴仆。


并且对于被流放贬谪的年幼后代不能自己生活的,会发给他们财物,用以维持生活。这一做法为后代沿袭,宋齐梁等朝曾对军人中需要抚养幼孤的人,享有遣还、减免田租的优待。


对于战争中阵亡或者病死军兵的遗孤,则由政府负责收养。宋朝政府对于愿意收养的人家还要按月给予钱粮等经济上的资助,收养年龄也从3岁以下扩展到了10岁以下,并且奖励收养弃儿人数较多的家庭。


在政府的大力倡导和奖赏下,宋朝时期有的士大夫家收养的弃儿达到两三百口之多。另外还有寺院收养以及有乳之家寄养的情况,皆由地方官吏州府知县直接负责, 官府提供钱米以保障基本生活所需,并且定期监督查问孤幼的身体健康疾患状况,甚至丧葬的棺木都由官府负责。

 

古代法律对未成年的保护

 

我国古代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首先体现在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上。秦朝律法以身高作为犯罪的人是否需要负刑事责任的宜居,对于身高不足一米的儿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汉代律法则规定不满八岁的孩子,除非是他亲手杀人,否则都不追究刑事责任。


《唐律》中对是否追究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规定的更为明确:至十五岁的少年,对所有犯罪行为都有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处罚,并可用赎金的方法代替刑罚;七岁至十岁之间只对反逆、杀人、盗及伤人这几种犯罪须负刑事责任,且仍可通过赎金替代;七岁以下,虽犯死罪,亦不处罚。


明朝实行唐明合制,对违法犯罪青少年及儿童的处理,基本上与唐朝相同,但对于不罚者如“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这里所说的“教令者”即今日之教唆犯,一经查实,则严惩不贷。

 

除了在追究刑事责任时,考虑到了未成年的问题,在其他保护措施上,古代的法律也有较为完善的规定。



在秦代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中规定:擅自杀害养子者必须斩首,且明确规定,如果儿女发育不全或者儿女太多,父母不愿意抚养而抛弃的,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宋朝命令禁止杀子、溺婴行为,北宋规定故意杀害子孙者,判处两年徒刑。


另外,宋朝时期对待人贩子问题,也有十分严苛的法律——不管是诱拐还是强抢,卖给其他人家做孩子的,会被判处三年徒刑,卖到其他地方为奴的,会被判处死刑。值得一提的是,在宋朝时期,拐卖儿童的案件中,不仅人贩子会受到法律的惩处,买孩子的也会受到一定的处罚。


同样的,性侵儿童在古代也是重罪,轻则发配,重则处死。到了明朝,针对虐待儿童的问题,轻则死罪,重则不仅死罪,还要被凌迟处死,甚至罪犯的家属也要受到惩罚(即使他们可能不知情)

 

儿童福利机构

 

赈济孤儿,抚恤幼儿,法律保护未成年……除了这些之外,古代在儿童福利方面也付出了一些努力。

 

儿童福利问题可以追溯到两汉时期,那时虽然没有具体的政策,但经常有关于此的圣旨,显示出了对儿童福利的关切。


到了南朝时期,出现了专门的儿童福利机构,可谓是保护儿童权益发展的一个重要节点。南朝的齐、梁时期,都曾设置“孤独园”,目的就是要赈济和抚恤孤儿。


隋唐时期,“孤独园”被新的机构代替,由于唐代的佛教比较兴盛,那时的政府便依托寺院开设了福田院和悲田养病坊,对儿童的救助范围也从孤儿扩大到了流浪儿。


宋代在承袭唐制的基础上,还开设了居养院,居养院设立于宋徽宗统治时期,朝廷先后颁布居养法令规范居养院的运行管理,各州县专门设置居养官管理居养院,政府用没收的户绝财产和常平息钱作为资助居养院的财政费用,并且明确规定了收养孤幼的雇乳喂养、衣食供应、读书教育等方面的具体操作办法和标准。


南宋时,政府又创设了专门的收养机构,称作“举子仓”、“慈幼局”和“婴儿局”,专门收养低龄孤儿和被遗弃的幼儿,在抚养的同时帮他们寻找愿意收养的人家。

 

宋代的福利机构有一个非常明显的特点,既不仅养护幼儿,还开始重视起了儿童教育。当时的政府提出,在这些孤儿、流浪儿和贫困儿童中,适合读书的可以送进学堂,免除日常的饮食费还有学费,并由官府提供衣物。不适合读书的,也要安排男孩学习编织、做鞋,女孩安排学习刺绣等生活技能。

 

元明清时期,除了政府官办的儿童福利机构之外,还出现了民间力量兴建的育婴堂和保婴局等组织,虽然职能并没有发生太大改变,但相比起之前,分布的更为广泛,也算是一种了不起的进步。


育婴堂


到了民国,儿童福利机构中出现了小家庭模式。所谓小家庭模式,既是以保姆1人作为家长的身份,同4-5个孩子共同生活,使孤儿也能体验到家庭的温暖。


为了完善这一做法,儿童福利机构还设立了“保姆培训班”,培训合格的保姆才能担任家长的身份,儿童们之间也要年龄相互搭配,学会家庭生活的常识,可以得见,此时的儿童福利机构已经不简单只是养活这些孩子,更是树立起了基本的“亲情养育”观念。

 

从赈济到亲情养育,从官方到民间,从福利机构到严刑峻法,为了让孩子们能够在这个世界更安全更幸福地成长,我们做出了非常多的努力。“仁”、“爱”、“善”的理念穿越千年而未止,到了如今,为孩子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已不再是官方或某个群体、组织的义务,更是一种社会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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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重保障轻救济 我国古代妇女儿童保障》 群峰

《中国古代儿童福利的理念与实践研究》 柴鹤湉 暨南学报第226期

《我国古代少年儿童权益保护与反思》 刘永加 人民法院报2017年6月2日第007版

《从中国古代儿童福利政策看“爱幼”的中华传统文化》 陈鲁南

《中国近代儿童保护机制的历史演进研究》 王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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