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形式的遗嘱以及口头遗嘱。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并且订立的遗嘱必须要满足下面这5个条件:1、立遗嘱人须具有设立遗嘱能力 遗嘱能力,是指遗嘱人具有依法设立遗嘱,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能力。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如果遗嘱人在立遗嘱时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即使遗嘱人后来有了相应的行为能力,遗嘱也无效; 如果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即使遗嘱人后来没有了行为能力,遗嘱有效。 2、遗嘱只能处分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遗嘱人立遗嘱时,所处理的财产必须是其个人财产。 遗嘱中处分他人财产的,相关部分无效。多见于夫妻一方在立遗嘱时可能会侵犯另一方的财产权,所以在立遗嘱前需要明确区分,一方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3、遗嘱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如果遗嘱人是在受到胁迫、欺骗时所立的遗嘱,遗嘱无效。 4、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继承人的继承权 《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虽然可以通过遗嘱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但是有一项强行性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5、遗嘱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遗嘱人所立遗嘱的内容,不得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否则无效。 最为常见的现象,丈夫去世前,将遗产赠与同居 “小三”,这部分遗嘱内容将视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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