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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国跃:婚姻家庭与财富管理的50条“法律秘籍”

 gzdoujj 2019-01-24
【全文】

  1.结婚是最为重要的法律行为,也是人生必要的冒险活动,因此需在心理、身体、财产、法律等各方面做足准备,所谓“预则立”在婚姻关系里也是适用的。在法律上的准备,最有意义的活动是去法院旁听离婚案件的庭审。

  2.婚姻,若非天堂,即是地狱。认识婚姻的残酷,才能懂得婚姻;懂得婚姻,才能成就婚姻的美满和谐。

  壹  结婚

  3.根据中国大陆的法律规定,结婚必须是年满22周岁的男人与年满20周岁的女人经依法登记的自愿结合。此处所说的周岁,应按照国际惯例计算,出生为零,生日加一。

  4.在中国大陆,同性不能结婚。婚后一方变性的,另一方则可以基于感情破裂要求离婚。

  5.登记是结婚的法定手续,因此夫妻关系的认定,一般以结婚证明文件为准。 但在特殊情况下,仍然可能认定事实婚姻——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这种特殊认定的关键点有二: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

  贰  夫妻身份关系

  6.结婚产生夫妻身份关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配偶为近亲属,且为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

  7.夫妻一方可能被认定为另一方的家事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在另一方丧失行为能力时),进而使另一方为其所从事的法律行为承担责任。

  8.夫妻一方可能成为另一方的监护人。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可以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但必须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为之。

  9.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财产时,所谓“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在实践中的操作,需监护人出具书面保证或承诺。但在交易中,相对人应谨慎对待监护人的书面保证或承诺,尽量从信赖和善意方面降低自己的法律风险(外部关系)。如监护人违反保证或承诺,应对被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内部关系)。

  叁  夫妻财产关系

  10.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且不因婚姻关系成立或存续而变为共同财产,因此,婚前财产公证通常并无必要。单纯从法律上讲,遗嘱或许比财产协议公证更重要。

  11.夫妻可以自行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换言之,婚前财产可以通过约定转变为夫妻共同所有。前述约定可以自愿公证,但并不以公证为必须。

  12.夫妻双方关于一方不得离婚或者离婚将承担某种不利法律后果的(比如约定一方提出离婚则必须净身出户)的约定(如“保婚协议”)因违反婚姻自由原则而无效。

  13.合同效力属于法律价值判断,应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认定,当事人不能约定合同有效或无效,但可以约定合同附生效条件或失效条件(《合同法》第44条)。据此,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旦离婚则此前关于财产共有的约定无效应谨慎,其实这一约定本身是无效的。(此处不是绕口令哦~)

  14.婚前或婚后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财产赠与对方的,该方在赠与财产变更登记或交付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不得撤销。

  15.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则可以请求返还彩礼;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同居生活的,则法院可以酌定是否退还彩礼以及退还金额。

  16.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则在离婚时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17.彩礼本质上是民事权利之处分。但彩礼既关于感情,又涉及物质,彩礼不应被视为婚嫁之筹码,婚姻的殿堂里应该洋溢着爱情的温馨。

  肆  夫妻财产处置

  18.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夫妻之间关于财产归属的约定应受法律保护,即便该约定与不动产权属登记情况不一。

  19.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故而,夫或妻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但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简言之,法律既要保护夫妻中配偶的利益,更要保护交易中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20.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可得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

  21.以无耻之对价缔结的契约(比如“同居则赠与财产”)产生的债权系自然之债,故应顺其自然而不赋予其诉权,由此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22.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但属于共同财产的股权,该方按照公司法与合同法等规定进行转让的,即便未经配偶同意,股权转让合同并不因此而无效。

  23.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但属于共同财产的房产,该方按照物权法与合同法等规定进行转让的,即便未经配偶同意,房产转让合同并不因此而无效。

  24.前述股权或房产转让合同,已经履行变更登记手续的,应维持登记公信力。未履行变更登记手续的且配偶一方不同意转让的,导致履行不能(《合同法》第110条),但受让方可以据此要求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换言之,该类合同可能不发生履行效力,但绝无可能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

  伍  离婚

  25.婚姻关系是身份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基于以下事实之一才能消灭:自愿达成协议并依法办理登记;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生效;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法院宣告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死亡。

  26.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7.赠与合同的成立需受赠人表示同意。但是,夫妻离婚时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时,无需子女发表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因为赠与人本身就是受赠人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

  28.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但是,夫妻离婚时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是建立在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故离婚后一方要求撤销赠与的,有悖诚信,法院不应支持。而且,夫妻是共同赠与人,夫或妻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单独行使撤销权。

  陆  夫妻忠诚义务

  29.夫妻应当相互忠诚。这不仅是道德规范,也是法律义务。违反忠诚义务的后果,法律已设有明确规定,但并未禁止当事人进行自由约定。

  30.忠诚协议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内容无效。比如夫妻约定“出轨者”不得提出离婚或者必须同意离婚的约定因违反婚姻自由原则而不受法律保护。同理,关于“出轨者”必须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规定而无效。

  31.夫妻关于违反忠诚协议的一方应承担财产方面不利后果的,一般应认定为有效。但法院在进行财产处理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柒  夫妻共同债务

  32.在现行法律框架之下,与自然人进行交易的法律风险明显增加,故在“熟人社会”中应加强风险预防。如果夫妻一方举债的,债权人应要求举债人的配偶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共债共签),并留存其夫妻关系的证明文件。

  33.对于配偶一方的大额举债,则应由债权人证明该债务未超出日常生活所需,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34.担保系无债务之责任,为他人担保系自愿加重自己的责任。夫妻一方对外提供担保,应认定为个人担保债务。但在另一方知晓担保事实且未提出异议等情形下,以及确系“为夫妻共同生活”而担保的情况下,也可能认定为夫妻共同担保债务。

  捌  父母子女关系

  35.父母子女关系,一般基于出生的事实而产生。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基于收养、(父或母)再婚等法律行为而发生变动。除此之外,不能通过契约等法律行为变动身份关系(比如设定父女关系、断绝父子关系等)。

  36.父母子女关系不能依据协议断绝。但是,监护资格可以依法被法院撤销。即,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法院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37.身份关系,不同于财产关系,具有更多的血缘基础和伦理因素,不能简单地适用财产关系的法律逻辑和法律规则。比如,男女双方在诉讼中认可为夫妻关系的,法院不能简单依靠自认规则认定其为夫妻。

  38.婚生子女被推定为亲生子女。这种推定既符合概率原则及家庭伦理,也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和家庭关系稳定。

  39.夫妻一方请求法院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可以否认亲子关系。但应严格审查必要证据,即否认亲子关系应慎重。

  40.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可以谨慎地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41.关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民法总则》规定的原则是: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来兜底。

  42.离异夫妻一方若要更改未成年子女姓名,原则上应征得另一方同意。但此处更改的姓名是指户籍登记机关处登记的姓名,而不包含乳名、尚未登记但已经取好的姓名。基于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考虑,“双方同意才能变更”这一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已有一些突破。

  43.若一方擅自决定更改子女姓名的事实已经发生,则需要综合考虑变更后的姓名在现实生活中使用的实际情况、未成年人意志,新家庭是否接受异姓孩子等因素,本着未成年人成长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来决定是否恢复原名。

  44.父母欠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老赖”)名单的,法院对于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将根据房屋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父母负债情况及房款的支付等因素,综合认定案涉房屋是否属于家庭共有财产,进而判断可否强制执行。

  45.对于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法院可以依法限制其子女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

  关于婚姻,侯教授总结:

  46.在婚姻关系里法律设有底线,但法律并不是万能的,甚至不是首要的,因此不能总拿法律说事。

  47.法律并不能提供爱情,也不能保障婚姻美满,但可以救济婚姻不幸的那些人。法律的意义在于使无力者有望,使悲观者前往。

  48.婚姻的成功取决于两个人,但一个人就可以使它失败。恋爱和婚姻世界的黄金法则是:要好就好好地好,不好就好好地不好!

  49.承担义务,而不是享受权利,才是幸福而长久的婚姻关系之起点。

  50.婚姻可以成就伟大的男人和伟大的女人。在婚姻关系中携手共同成长乃人生之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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