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案情:李某与谢某因夫妻感情破裂正在闹离婚,双方对离婚也都不持异议,却对如何分割双方的住房公积金而僵持不下。 原来,李某与谢某婚后没有买房一直居住在李某父母提供的房子里,李某每月住房公积金两千余元,结婚6年来李某积累了十四万余元,再加上婚前的部分,住房公积金已达十八万多。而谢某每月住房公积金只将近一千元,婚后6年只积累了六万余元,在诉讼中,谢某要求对双方的住房公积金予以平均分割,李某却觉得这样很不公平,认为住房公积金应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 审判:国务院于2002年3月公布实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所有权属于限制性所有权,职工对公积金的使用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它作为一种个人积蓄、单位资助、专项使用的住房长期储金,实际上就是平时收入的储备,一部分从个人每月工资中扣缴,另一部分是单位为个人缴存,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同时,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则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公积金时,首先应严格区分婚前和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因当事人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事由,故应在计算出总额后,经过折抵,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的差额给对方予以补偿。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法院确认本案中李某与谢某在婚后共同取得的二十余万元住房公积金依法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李某在婚前取得的部分四万余元则属于李某的个人财产。李某和谢某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离婚并由其拥有的住房公积金总额各分得10万元的现金,纠纷得以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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