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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协议书能否作为合同成立生效?

 gzdoujj 2019-01-24
【全文】

  【案情】
  2014年9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展位租赁意向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了租赁场地、租赁面积、意向承租期以及租金价格并约定了定金和质保金。意向协议书签订后,被告陈某按约交纳定金和保证金并按照原告通知进场装修,但被告至今未实际经营同时也未缴纳租金,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陈某给付租金。
  【审理】
  审理中,原、被告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协议书并未约定具体承租面积、期限、租赁费用及起算时间、违约条款等内容,对于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在协议书中也有约定,故必须双方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方能生效。协议书只是双方达成的附条件要约、商谈的承租意向,是根据要约事实为房屋租赁合同成就所作前期条件准备,不具备房屋租赁合同的成立生效要件。另一种观点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意向协议书标的明确,协议内容具体故应视为合同。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原、被告签订的《展位租赁意向协议书》约定“本协议内容仅为展位预定依据、待正式合同签订后,本协议自动失效”,虽然之后双方并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但是该意向协议书对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姓名)、租赁标的、租赁期限、面积、价格等均有记载,尤其是租赁的标的位置指向明确且唯一,且原、被告双方已经签字确认;第二、协议书签订后,作为承租人的被告支付定金和质保金,表明被告具有明确的租赁意思表示;第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被告经过原告通知进场装修,即原告已实际向被告承租人履行了展位交付义务,被告作为承租人也已实际接受并进驻租赁展位、并对租赁物进行了装修。综上,应当认定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意向协议书应视为合同成立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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