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销售额指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因此销售额不包含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即以不含增值税价作为计税依据。 价外费用,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只要随应税销售行为向购买方收取,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例如:价外费用一般在会计核算中列入,其他应付款、营业外收入等科目。该部分价外费用在会计上核算没有问题,但在税法上,应当确认销售额并核算相应的销项税额。 不包括在价外费用的项目: 1、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收费,但须满足依法批准收费项目、全额上缴财政并开具财政票据; 3、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4、代办保险而收取的保险费、代收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等。
2019-01-18 08:53: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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