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 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1] 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2] 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3]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3]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六十号,[1992年9月4日通过,1993年1月日起施行])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四十九号[2001年4月28日发布,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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