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走近未成年人保護法——對照新法找問題 尊重和保護未成年人的權利是家庭保護的根本。可是談到孩子的權利,有的家長說:“小孩子有什麼權利呀?還不是得聽大人的!”也有的說:“現在的孩子就夠難管了,再讓他們知道自己有那麼多的權利,更得跟家長頂牛了,我們當父母的怎麼‘玩得轉’呀!”事實上,父母為孩子所做的一切,無論是否自覺、是否自願,無論能否達到保護未成年人的目的,在客觀上都對孩子的生存與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也關係到未成年人的權利能否得到充分地行使與維護。 對照未成年人保護法反思當今的家庭教育,我們不難看到與之相悖的諸多問題: 問題之一:包辦過多,弱化了孩子生存和發展的能力 在人才市場,一位母親為女兒的工作已奔波了好幾天。她說:“我和愛人結婚晚,有了孩子後大人能做的事全不讓她動手,什麼事都不用她管,就希望她能快樂成長。可現在女兒長大了,卻變成了懶惰、不自立的人。就連工作也懶得找,整體待在家裏,她覺得花我們錢理所當然。”時下,年輕人不願工作,閒散在家,經濟上則完全依賴父母,被稱為“啃老族”。一些大學畢業的孩子也加入了“啃老”的行列。 為什麼會出現這種現象呢?重要原因之一就是這些孩子從小被父母“捧著”、“抱著”,養成了不愛勞動、不能獨立、責任心差的習慣。一旦走上社會,他們往往不能客觀地面對困難和問題,沒有能力靠自身的力量去解決,只能重新回到父母的懷抱,繼續依靠父母生活。事實上,如果站在保護未成年人權利的立場上分析,在孩子成長過程中父母對孩子的事包辦過多,所掩蓋的是父母們對孩子權利的剝奪。在一些父母的潛意識中,親子是一體的,自覺自願地包攬了本應孩子自己做而父母可能為孩子做的一切,把自己的付出作為孩子成長的一部分而不是為孩子自身的成長創造條件,使得孩子在生活實踐中充分發展其全部體能、智慧和社會性參與的權利受到限制。孩子由從小在家庭中缺乏獨立的機會開始,逐漸發展為缺少獨立成長的內在動力和勇氣,弱化了在現實社會生存與發展的能力,甚至不能成為一個完整的、自立於社會的人。 問題之二:父母“缺位”,侵害了孩子的合法權益 小陳的父母在他2歲時就離婚了,法院判決他由父親撫養,此後母親再嫁,事實上他是與年邁的爺爺相依為命。父親從不管他,母親也不來看他。爺爺去世後,小陳便和父親住在一起,父親經常打罵他,後來把他趕出家門,小陳無家可歸到處流浪,也沒有生活來源,終因盜竊被送到工讀學校,父母也從沒來看過他。在當地居委會和律師的幫助下,小陳把他的父母告上法庭。 夫妻之間由於各種原因解除婚姻是夫妻雙方的權利,但並不意味著家庭撫養教育未成年孩子的功能必然殘缺。然而從現實生活中諸多遭遇家庭解體的未成年人的不良境遇之中我們真切地看到,一些父母在解除婚姻關係後也隨即放棄、削弱或扭曲了自身對孩子的養育職責,人為地製造了孩子撫養教育中的種種問題,侵害了孩子的合法權益。 相關鏈結: 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 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教育義務是父母的法定職責,夫妻離異了推脫責任不管孩子是違法的;也有的父母忙於工作,為了孩子拼命掙錢卻忽略了孩子;有時候,孩子在學校裏表現不好,老師請了家長。有的家長總會有這樣的申辯:“我的工作太忙了,沒有時間教育孩子”;有的父母長期不與孩子共同生活,顧不上孩子;還有的家庭把孩子教育交給一個人負責,父親缺位比較普遍;更多的是在孩子成長的關鍵期沒有給予必要的教育等等,這都是父母的“缺位”的表現,是對孩子家庭保護的缺失。 問題之三:夫妻衝突,孩子受傷害 未成年人保護法特別強調了應當給孩子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這其中家庭和睦的人際環境最為重要。天津市家庭教育研究會對未成年人父母的調查中,有63.3%的人承認夫妻之間曾經“當著孩子的面吵架”,只有37.7%的人表示“從沒有過”這種情況。全國未成年犯調查表明,那些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的家庭關係不好的比例高出普通孩子好幾倍,而家庭關係越是不好,離家出走的比例越大,頻次越高。城市閒散未成年犯與父親關係“很不好”而“經常”離家出走的佔73%,與母親關係“很不好”,“經常”離家出走的佔69.6%。不良家庭關係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家庭在孩子教育中的積極作用;另一方面,這種積極作用的減弱,又反過來使家庭關係狀況更加糟糕。這樣的惡性迴圈對未成年人成長造成嚴重不良後果。 問題之四:打罵孩子,催化了不良心理與行為 在我國,家長打罵孩子,通常被認為是不良教育方式受到大多數人的譴責,但依然普遍存在。一些人認為,“孩子是父母的,打自己的孩子是天經地義的”;“打孩子是家庭內部的事,‘外人’沒有權利干涉”;“打孩子是為了孩子好,打孩子的父母沒有過錯”;很多人都知道“打人犯法”,但是打自己的孩子是兩回事…… 在天津市家庭教育研究會的調查中,有26.4%的父母認同“孩子有錯時,打他也是為了孩子好”的說法,46.4%表示“不太同意”但也有同意的成分,只有27.2%明確表示“很不同意”。全國“中小學生人身傷害基本情況調查”結果表明:有3.6%的孩子在家裏“經常”挨打,“偶爾”挨打的高達57.3%,表示“從未”挨過打的有39.1%;有15%的孩子在家裏“經常”挨罵,“偶爾”挨罵的高達69%,表示“從未”挨過罵的只有16%。 許多父母面對孩子的不盡如人意的言行,情急之下打罵孩子,或許主觀上是為了孩子好,但在客觀上給孩子帶來的不僅僅是皮肉之苦,更多的是心靈的創傷和行為的扭曲。全國未成年犯調查顯示,在家裏被“經常打罵”的孩子,具有冷酷、暴躁、自卑等不良性格特徵最為明顯;有夜不歸宿、打架鬥毆、小偷小摸、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等不良行為的比例均高於沒有被經常打罵的孩子。父母打罵孩子的直接後果,是使孩子對父母產生排斥心理,體會不到家庭的溫馨,容易結交不良夥伴,並成為一半以上的孩子“離家出走”的直接原因。 問題之五:過度關注分數,忽視孩子身體健康 培養孩子健康的體魄和健全的人格,是未成年人家庭保護的基本任務。在現實中,或許沒有父母不認為對孩子來說健康是最重要的。可是當我們關注生命的品質,即關注孩子身體健康的時候,卻也實實在在地感到一些父母對孩子生命的漠視。一些望子成才的父母總是把眼睛盯在孩子的學習上,學校“減負”,父母給孩子“增負”;逼著年幼的孩子參加各種“提高班”、“特長班”;孩子的自主休閒在很大程度上被限制了,過重的學習負擔壓得孩子透不過氣來。 我們在全國六大城市進行的一項少年兒童生活習慣調查表明:由於學習擠佔了學生大量生活必需的時間,打亂了他們正常的生活規律,帶來了一系列的不良反應,直接對孩子的身體健康產生了影響:學習擠佔了吃飯時間。有23%的孩子“不是每天都吃早餐”,他們中有56.5%的孩子是因為“沒有足夠的時間”;學習擠佔了體育活動時間,有70%的孩子無奈地說是由於“沒有時間”而感到運動量不足;學習擠佔了睡覺時間,66.6%的小學生、77.1%的中學生睡眠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時間標準,48.2%的少年兒童感覺睡眠不足……由於生活習慣不良,有的未成年的孩子未老先衰,早早地患上了“成人病”;各種不良刺激,使年幼的孩子越來越多地產生了心理疾患;由於難以承受學習壓力和父母的“管教”,為了擺脫學校和家庭的“束縛”,每年都有無數的孩子離家出走浪跡社會…… 在學習的重壓之下,孩子們點點滴滴的不良生活習慣開始形成,並在不知不覺之中威脅著他們的身體健康。到頭來,又會由於體質下降、精力不足而影響學習效能,甚至耽誤了孩子的學業。 問題之六:“你的事情我作主”,缺乏對孩子參與權的尊重 放暑假了,一位母親冒著酷暑給10歲的兒子報了美術班,鋼琴班,興衝衝地告訴孩子。沒想到兒子卻板起面孔說:“媽媽,您跟我商量過了嗎?”媽媽楞住了,苦笑著回答:“你這麼小,還用跟你商量什麼呀!那還不是為你好?”兒子依然不領情。 事實上,孩子的態度和做法完全正確。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基本精神是承認孩子是一個權利的主體,與成年人是平等的,在成年人作出與他的權益有關的決定時,孩子有權表達自己的意見。這是法律賦予的未成年人的參與權,新修訂未成年人保護法作了明確規定。 談到孩子的參與權,對許多家長來說是陌生的。孩子作為獨立的個體在家庭中應當享有的權利得不到尊重的情況隨處可見。反映在教育內容上,一些父母顧忌孩子的感受、需求、能力和他們的長遠利益,習慣於把成年人的思想觀念強行灌輸給孩子,按照成年人的意志為孩子安排生活方式和內容,確定生活目標和行為選擇;在教育方式上,熱衷於對孩子單向度的、教條的說教,不屑于徵求孩子的意見、取得孩子的認同;在對孩子的評價標準上,以成人為中心的“聽話”的孩子是好孩子,循規蹈矩被奉為楷模……孩子的參與權行使微乎其微。 總之,家庭在撫養教育孩子方面的問題可以概括為生而不養、養而不教、教而不當,歸根結底是父母對孩子作為一個權力主體的人格尊嚴和身心發展特點的忽視,與法律規定撫養教育職責存在認識和行為上的差距。 (作者:关颖,天津社會科學院社會學所研究員,本文原載《家長》2007年第8-9期) 文章来源:关颖的博客http://big5.china.com.cn/gate/big5/blog.china.com.cn:80/guan_ying/art/823474.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