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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忘物型的侵占和盗窃的区别

 anyyss 2019-01-27

  侵占是行为人将合法占有的财物,拒不返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侵占有三种情形,一种是代为保管型,一种是遗忘物型,另一种是埋藏物。盗窃是违反被害人意志(区别诈骗),行为人将他人占有(区别侵占)的财物,以平和的方式(区别抢劫、敲诈勒索)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所有。

  区分侵占和盗窃的关键点就在对“占有”准确认识和把握。司法实践中区分侵占和盗窃时,代为保管型和埋藏物型基本不存在大的问题,但遗忘物型的侵占和盗窃区分非常模糊,争议也很大,本文就对这两者之间的区别进行梳理,希望能够对办案实践有所启发。

  遗忘物是个法律概念,是指非基于物权权利人的本意脱离权利人的占有。通俗的讲,就是由于疏忽将财物遗落在某处。显然遗忘物是财物所有人已经对财物失去了占有,但这种“失去占有”是财物所有人暂时失去的,因为他记得遗忘在什么地方,恢复占有的可能性极大,这也是为什么这种“失去占有”的形态受刑罚保护的原因。同理如果是遗失物,则说明财物所有人已经不记得财物丢在哪儿了,对财物恢复占有非常困难,只有通过失物招领等方式寻找,所以遗失物不受刑法保护,但是根据物权法可以主张返还权利人。

  根据对财物占有的松紧程度将占有状态分为三种。一是比较紧的状态,称完全占有(物理占有和观念占有)。二是比较松的状态,即短暂失去占有,也称遗忘物。三是更为宽松完全失去占有的状态,该状态一般难以恢复占有,称遗失物。对第一种形态刑法明确保护,如果转移占有,数额较大构成盗窃。对第二种形态刑法也保护,但是有个先决条件,拒不交出且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而且入罪数额要比盗窃大,而且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对第三种形态刑法不保护,受物权法的调整。

  所以说对于财物所有人来说,财物遗忘在公共场所,不特定的人随时可以接触的地方是刑法意义上的遗忘物,就意味着财物所有人对该财物暂时失去占有,如果行为人也深以为该物就是他人遗忘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取得行为就是侵占行为,如果所有人知道了,应该归还,拒不归还且数额较大,则构成侵占罪。这里的公共场所包括商场、餐厅、营业厅、游乐场等不特定的人可以随便出入的地方,不包括相对封闭的,由特定人暂时控制的地方,比如说宾馆客房,KTV包厢等,也不包括机关办公室等场所。

  有观点认为,如果把财物遗忘在商场、营业厅、餐厅等有建筑物外形的场所,遗忘物应该由建筑物的管理者占有,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拿取了该遗忘物,则构成盗窃。该观点显然违背了对遗忘物用侵占罪来调整的立法意义,因为行为人在拿取这样的遗失物时所持的心理罪过和盗窃他人财务的心理罪过明显不同,统统按照盗窃处理显失公平。再者按此理论,岂不在公园里的遗忘物也应该由公园管理处占有,如果行为人拿取了也构成盗窃罪。

  所以本人认为只要是遗忘物,不论遗忘在公共场所的建筑物内还是建筑物外的公共场所,均不构成盗窃,财物所有人找到后,占为己有拒不返还且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也不是说拿取了所有的遗忘物都不构成盗窃,如果将遗忘在上述公共场所,该场所的管理人员已经发现,并有了有效控制的财务被拿取的,则构成盗窃。还有将财物遗忘在私人空间,比如说家里、办公室里、出租屋、公寓等场所,遗忘物应该归该场所管理者占有,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拿取,则构成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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